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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布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结果
时间:2017-07-20 08:17:31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同步确定了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今年4月人社部公布了44个拟谈判药品的名单,经过与相关企业的谈判,其中36个药品谈判成功,成功率达到81.8%,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的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际市场价格,大大减轻了我国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36个药品中包括31个西药和5个中成药。西药中有15个是肿瘤治疗药,覆盖了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癌种,曲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等多个社会比较关注、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靶向药位列其中,其他分别为治疗心血管病、肾病、眼病、精神病、抗感染、糖尿病等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药物,以及治疗血友病的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和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重组人干扰素β-1b两种罕见病药。中成药中有3个是肿瘤药,另外2个是心脑血管用药。此外,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充分体现了对医药创新的重视和支持,列入谈判范围的西达本胺、康柏西普、阿帕替尼等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药品全部谈判成功。

    本次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工作是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有关要求开展的,谈判坚持维护参保人权益,坚持平等协商,坚持客观评价与专家评估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集团购买功能,在显著提高医保用药保障水平的同时大幅降低了社会负担,有效控制了基金支出,基本实现了医保、企业、参保人“三赢”的目标,有利于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获得感,也有利于引导合理医疗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创新。

    下一步,人社部将指导地方做好谈判药品的落实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医保办: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部分药品进行谈判,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现予以公布并通知如下:

    一、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以下统称“有关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有关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二、附表“医保支付标准”一栏规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称药品(仿制药)上市,我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我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

    三、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加强有关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规定需“事前审查后方可使用”或其他需要严格管理的药品,要建立统一的事前审查规定;对用量大、费用高的药品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进行重点监控,并做好费用分析;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将有关药品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范围,与药品目录一并执行。同时,要加快推进本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工作,尽快发布。

    附件:36种有关药品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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