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都昨日报道,由于近期湘江长沙段遭遇入汛以来最大洪灾,导致长沙一违章车辆停车场停放的数百辆汽车被洪水淹没,大部分车辆受损严重。洪水退后,受损车辆的赔偿责任成为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被淹车辆的赔偿需要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划分责任。
首先,如果车主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应对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商业车险中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因此,车辆被淹后产生的施救费用、清洗费用、电器损失、内饰件损失等都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进行赔付。当然,理赔前提是车主必须投保了商业车险中的车损险才能得到赔付,如果只投保了交强险或商业其他险的车辆是不能得到赔付的。因此,对于投保了车损险的车主,可以依照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其次,停车场管理单位如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使车辆被淹,车主可以要求停车场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媒体报道来看,此次事件中的停车场属于政府指定停放暂扣违章车辆的停车场所。因此,只要车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车主跟停车场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关于车辆的停放及保管的管理合同关系,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停车场的安全防范义务。在下暴雨的过程中,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时刻注意停车场的积水情况,一旦发现有积水应当及时排泄或者抽空,如确实无法处理也应当及时通知车主到停车场取车。如果停车场管理单位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及充分的安全防御职责,导致车辆被水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暴雨属于自然灾害,适用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条款。因此,如果停车场“无偿保管”的,停车场管理方只要证明自身无重大过错,即能免予承担责任。比如,停车场之前是否电话联系了车主提车,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御手段,如果证明已经尽到了责任,停车场则没有责任。
第三,如果停车场存在过失,保险公司理赔后,在理赔范围内可以向停车场追偿。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如果停车场对车主的车损负有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在已赔付保险金额范围内有向责任第三人,即停车场管理方追偿的权利。车主,也就是被保险人也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最后,对于没有投保车损险的车主,如果停车场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其损失就只能由车主自担。至于车主违法所需要承担的交通违法责任,则需要交管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由于车主因车辆被扣已经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对于违法责任的经济处罚则应当酌情相应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