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相关报道见A10版)
《办法》刺中了保险行业多年久治不愈的销售欺骗误导顽疾,有利于倒逼保险业在保险业务销售中坚守“风险提示”义务和责任的行业操守底线,也有利于保险监管机构执法实现有案可稽、保险投资者投诉有凭可倚,改变销售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让消费者“说不清”、保险机构“辨不清”、监管部门“查不清”的尴尬局面。这是保险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进步,是规范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力之举。
保险机构此时颁布《办法》,彰显了重典治乱,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坚强决心,符合当前保险业飞速发展的形势需要。保险是一项基于最大诚信的制度安排,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没有诚信作坚强的后盾,保险业将会丧失民心,极有可能折戟于混乱无序的竞争之中。有鉴于此,建立旨在治理销售欺骗误导行为的可回溯管理制度,是保险监管部门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强化对保险销售行为监管的重要方向,是从销售源头上防范和治理保险销售欺骗误导,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关键举措。
尽管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在保护保险投资者方面出台了有关政策规定,并尽了最大努力,但近年保险领域乱象依然较多,其中反映最为强烈、问题最为集中、矛盾最为突出的领域便集中在保险销售领域,在这方面一些保险机构违反诚信原则,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行为较为突出。同时,尽管近年来保监会出台了大量治理销售欺骗误导的监管举措,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社会的期望和消费者的合理诉求还有很大差距。
《办法》可望从根本上规范保险业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行为,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销售欺骗误导问题,优化保险消费环境,增强社会认同感。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能确保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关键环节的录音、录像,真实记录和保存销售过程,可极大地固化保险产品销售关键环节的真实信息,使得销售行为可回放、问题可查清、责任可确认,为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监督调查销售欺骗误导行为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将对有效打击销售欺骗误导行为发挥积极作用,能使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办法》覆盖的政策内容较为全面、广泛,能有效堵塞保险销售欺诈误导行为的各种漏洞:对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规定采集告知保险人信息、等待期、续保条款以及指定医疗机构等情况;强调了销售主体责任,促使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环节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了问题导向,聚焦了重点领域,将60岁以上老人纳入可回溯管理的重点实施范围;对保险销售业务范围比如电话销售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兼业代理渠道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可回溯规定,结束了模棱两可的监管局面,将销售欺诈误导行为锁定了明确范围。尤为重要的是,为确保《办法》落实到位,明确了追责程序、追责措施,可有效倒逼保险公司强化制度实施,对执行回溯制度不力行为将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要让《办法》更好地发挥威力,更有效地保护保险投资者合法权益,还须改变由保险机构单一监管格局,将建立政府、保险行业、保险投资者于一体的社会立体监管组织体系补充到《办法》中,以便更好地发挥遏制保险销售欺诈误导行为的社会监管威力,让销售欺诈误导行为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