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17年第93号)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乳制品、水产制品和饮料等4类食品43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28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乳制品16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水产制品8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11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粮食加工品74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济阳县圣琪乳品店销售的标称济南维维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山雪源味希腊酸奶,脂肪检出值为2.26g/100g,比标准规定(不低于2.5g/100g)低9.6%。初检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二)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大连辽海水产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扒皮鱼片,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2.0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高出1倍。初检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大连市食品检验所。
(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荣华中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天津高乐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浓香可可固体饮料,霉菌检出值为100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0cfu/g)高出1倍。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要求天津、辽宁、山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北京、辽宁、山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