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质函[2017]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区、市)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
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开展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健全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培育工程保险市场,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三)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
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形成对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直至区域整体的质量评价,同时可将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试点。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
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
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工作,建立后评估指标体系,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提升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水平。
(七)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
通过影像留存、人员设备定位和数据实时上传等信息化监管方式,推动勘察现场、试验室行为和成果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切实提升勘察质量水平。
(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重预防机制试点。
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和技术保障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二、试点申报要求
(一)请具备条件的省(区、市)积极选取单项或多项试点,也可以在上述八项试点内容之外,围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自主申报试点内容。鼓励工作基础好的地方申报综合试点。
(二)申报试点的省(区、市)应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目标、工作基础、试点内容、工作进度、保障措施等。如申报多项试点,请分别编制试点方案。
(三)本次试点周期为两年,请相关省(区、市)根据试点内容,妥善安排试点工作计划。
请申报试点的省(区、市)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方案》报我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zhiliangsi@163.com。我部将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择优确定试点地区名单,统一组织推进试点工作。
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曹淯博 010-58933293,58934250(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7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计划单列市住建委(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