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小品《取钱》中骗子打电话时说的疑似是河南话,引起网友热议。2月7日,西安一河南籍律师张华山以“地域歧视”和“侵犯河南人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北京电视台和该小品编剧及演员,向所有河南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一元。对此,有市民认为,律师或有炒作之嫌。“难道说操京片子就是黑北京人了?作品只是作品,不能对号入座!”(2月8日《华商报》)
该消息一经曝出,便迅速成为网络冷嘲热讽的素材。这一轮戏谑调侃,颇能代表人心偏向:如果说,原作品中那几句“带口音”的台词,尚且令不少民众觉得有所不妥;那么,张律师此次来势汹汹的起诉,则似乎正让整个事件的舆论走向发生逆转。
按照张律师的说法,小品《取钱》的过错主要在于两个层面,也即“地域歧视”和“侵犯名誉权”。在这两者中间,所谓“地域歧视”一说实则并不是法律概念,因而天然不能构成为正当的诉讼理由。再者说,原作品到底有没有“地域歧视”,其实也很难说。按照常识,“地域歧视”必须是指对被歧视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就此而言,郭冬临的小品,并没有针对特定群体发表任何直接的“负面评价”,更没有损害特定个体的利益、声誉,并不存在明显的恶意。
相较于涉嫌“地域歧视”的道德指摘,张律师所抛出的原小品“侵犯河南人名誉权”之说,更是显得无比业余了。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这专指“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说某某地方、某某省份的人被侵犯了名誉权,这在法律语境里是不成立的!除此之外,要认定侵犯名誉权,还必须满足“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者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条件——试问,郭冬临的小品,“严重”伤害谁了?
律师的身份,煞有介事的起诉,这一切看起来都有模有样。可是,考虑到这其中种种极其业余的说法、做法,我们终究会发现,这一事件从头到尾都与法律毫不沾边。在此事件中,张华山律师既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没有合适的诉讼理由。更不用说,在完全未获得当事人推举、授权的前提下,他根本无权代表河南人发起“代表人诉讼”。有鉴于此,其实可以想见,他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很大概率会被当地法院拒绝受理。
笔者以为,针对一个小品中的口音而起诉,可说是典型的滥诉。这类奇葩诉讼,极大地浪费了公众注意力以及有限的司法资源,其除了制造喧嚣一时的谈资之外,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