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需”下诞生的抢票软件一般并不违法,但如果不法分子凭此倒卖车票、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或者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就涉嫌违法犯罪了。
又到一年春运时,又是一轮新的“抢票大战”,同时,大量抢票软件也“适时”出现。这些软件几乎都默认勾选销售抢票套餐或保险,有些保险及预售费甚至没有取消选项。“黄牛”则转战线上,用虚假订票截图骗取用户票款和代购费的事时有发生。购物网站商家也利用免费抢票软件谋利,自称收取的是“分享、安装和软件使用指导费”。
春运这个“超级”市场,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遍地是黄金”的感觉。据交通部预测,2017年全国春运旅客发送量将达到29.78亿人次,其中铁路交通发送旅客预计达到3.56亿人次,同比增长9.7%,而票源依然被12306攥在手里,众多下游的抢票软件冒出来以图分羹。
客观而言,在强烈“刚需”下诞生的抢票软件,本身并不是违法事物。如果仅是单纯模仿人工操作、给人便捷,对网站不具有破坏性,即便是刷新和反复提交,给服务器带来一定压力,也不能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有当不法分子利用抢票软件和虚假证件号码,进行大量购票、退票、加价售票等活动,才符合倒卖车票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即便是“合理”的事物,也不能掺杂“佐料”,否则就有“变味”、甚至“变质”之虞。根据我国刑法第227条第2款、最高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倒卖车票行为一旦达到“情节严重”,就有可能构成倒卖车票罪。至于那些用虚假订票截图骗取用户票款和代购费的“黄牛党”,则涉嫌处罚更重的诈骗罪。有关部门应根据线索展开调查,依法处理。
至于在有的抢票软件中,默认勾选销售抢票套餐或保险,这属于“借机”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涉嫌不正当竞争。而“不良商家”故意隐瞒信息,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强行搭售、虚假销售等行为,旅客自然有权要求退款。
更应注意到的是,鱼龙混杂的“抢票软件”,还潜藏着安全隐患。当购票者应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后,一旦“管理”不慎,就存在泄露姓名、身份证号、电话等个人隐私信息的可能,也为不法分子或机构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踩点”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