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今日指出,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社会危害性比平时更大。所以,针对这几情形规定要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会今日举行。有记者问:“现在大气污染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社会各界也非常关心,本解释对于打击大气污染的问题有什么考虑?”
颜茂昆介绍,环境污染主要是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是环境污染中非常严重的问题。但是大气污染跟水污染、土壤污染有一个不同,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取证比较容易一些,但是大气污染实施犯罪取证非常困难,因为污染源排放到空气以后流动性很大,而且很快被稀释,难以取证。如果按照一般标准,因为取证原因,对这种犯罪很难打击。为了有效惩治和预防污染大气的犯罪,这次《解释》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一些规定:
一是针对大气污染设置了操作性更强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实践看,有企业为了排放大气污染物,篡改或者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是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这些重点排污单位,环保部门设置有自动监测设施。行为人为了不让自己的排污行为受到查处,采取了篡改、伪造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逃避监管。此外,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比如相关设施本来24小时运行,但是不让它完全运行,因为可以减少支出。针对这个问题,《解释》第一条新增了标准,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排放了多少,实际上这个也很难去查,但是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另外,对于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本来企业要投入这个资金使设施运行,因为没有使设施运行减少了支出,如果达到100万元以上,根据《解释》认定为构成“严重污染环境”。这两条实际上是推定,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当中取证困难的问题。
二是明确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污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形。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并进一步规定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应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社会危害性比平时更大。所以,《解释》针对这几情形规定要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