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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表情包”,创意还是败笔
时间:2016-12-12 11:37:5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连海平 

  效果未必有多大,后果却比较严重,因此,个人认为,这种举措还是不值得提倡。假如不论机动车还是行人,违法者负全责,看谁还敢乱穿马路、乱翻栏杆?

  近日,一组由陕西省府谷县交警大队推出的“表情包”,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街道、马路上,一张张违章者的脸被放大,形似大头贴。而在这些照片下方,还附有对违章行为的点评。

  感情上,我愿意把府谷县交警大队推出的“表情包”视为一种创意。行人乱闯红灯、横穿马路、翻越护栏等行为,非机动车不按信号灯、不按规定车道行车、乱穿插乃至逆行等现象,长期以来都是城市交通的“牛皮癣”。为了躲避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违章行为,有时还会导致机动车发生车祸,伤及无辜。目前,对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行为的矫治,办法不多、刚性有限,陷入了法不责众的泥淖。利用网络元素对违章行为重新包装,借助网络力量进行病毒式传播、曝光,对行为人是一种小惩罚——违章行为照片被曝光,远比曝光姓名更令人难堪,对他人是一种大警示。解气之余,还有教育意义,难怪许多网友点赞、转发。

  理性上,这种行为是否经得起法理考验,值得推敲。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不见其他惩罚条款。《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相关规定。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执法权行使尤其如此,连擦边球都不能打,否则就站不住脚。于法无据,这一点也许是“表情包”最短的那块木板。

  另一视角来看,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行为,该罚款的罚款,该扣车的扣车,就已足够,曝光个人形象,这算不算处罚?如果属于处罚,施加“附加刑”是否罚当其罪?有律师指出,如果打了马赛克还能被辨认出,则府谷交警的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从曝光的“表情包”来看,面容可识度较高。如果界定为安全教育,那么,交警采用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个人形象制作教育素材时,是否要征得行为人的同意?府谷县交警不妨从这个角度倒推:假如有被制作成“表情包”的人要较真,自己能否拿出过硬的法律依据并赢得这场官司?效果未必有多大,后果却比较严重,因此,个人认为,这种举措还是不值得提倡。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视交通法律法规如无物,既是一个文化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仅以法治论,一直以来,在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置上存在“重车轻人”的现象——对各种车辆违法行为严加处罚,行人违章多以安全教育为主,甚至,因行人闯红灯而发生车祸,机动车仍要负一定责任,进行赔偿。“车不敢撞人”,客观上纵容了违章行为,导致交通法律法规普遍不受尊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行人因闯红灯或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而与车辆发生碰撞,司机是不承担责任的。假如,交通法律、法规作出调适,不论机动车还是行人,违法者负全责,看谁还敢乱穿马路、乱翻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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