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明确,现阶段,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重点支持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经费将从四个方面支持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中央财政对城市学生的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
二是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中央统一确定。
三是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四是对地方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综合奖补。现阶段,以各地实际发放乡村教师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与中央综合奖补标准(月人均200元)的比值为参考值,设立综合奖补标准调整系数。
为支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与相关省份据实结算。
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方面,办法规定,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对于地方试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现阶段,对地方试点膳食补助标准达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省份,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标准给予奖补;对未达到4元的省份,按照每生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办法强调,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