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代表对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意见,多数都是通过提议案、建议的方式进行的,之所以约见案例较少,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配套的程序性规定不完善。
据报道,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省人大代表可按规定的程序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
代表约见官员制度并非湖北省的创新。事实上,约见官员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力。按照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但是,长期以来,人大代表直接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案例却非常少见。实践中代表对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意见,多数都是通过提议案、建议的方式进行的,而有关国家机关也是通过书面方式予以回复。
之所以约见案例较少,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配套的程序性规定不完善。湖北省出台的这一地方性法规,无疑关注了这一问题,将有助于进一步推进代表约见制度的落实。
不过,即使有了配套的程序性保障,人大代表约见官员制度要想真正落实好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绝非易事。
首先,在约见程序相对完善的情况下,代表的能力和水平将成为这一制度能否发挥好作用的重要因素。代表有权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但用好监督权力的前提,是代表要具备相应的监督能力。如果对被监督的领域没有深入了解,对相关问题不能真正了解透彻,即使约见了官员,也容易“走过场”。因此,代表约见官员之前,必须对约见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对相关问题的熟悉程度,甚至应当超过有关部门的具体负责人员。
代表约见官员的议题,还应当是选民特别是代表所在选区、选举单位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也就是说,议题本身要有深厚的民众基础。如果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没有人约谈,而约见官员时谈的净是些鸡毛蒜皮之类的事情甚至只是代表个人关系密切的事情,建立约见制度就失去了意义。
从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来看,代表约见官员制度要想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完善“约后跟踪”制度。对于代表来说,约见一次官员,并不会有太大难度。但约见之后问题是否能够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则另当别论。因此,代表约见之后,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提出约见的代表,在一定时间内对有关部门答复处理情况进行专题研究,代表如果满意,则将相关成果向社会通报,以接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如果代表不满意,则重新组织约见活动,直到问题解决或者代表满意。可以说,代表约见官员制度实践效果如何,主要看有多少“老大难”问题通过约见官员得以解决或者推进。
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代表约见官员信息公开制度。除了特殊情况外,对于哪些代表提出了约见要求、约谈的议题、有关国家机关参加约见和答复情况、代表对答复的满意度等,都应当完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这既是对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也是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没有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和监督,代表约见制度就很容易成为私下对话,难以实现其制度建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