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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井夺命,该追谁的责
时间:2016-11-11 08:48:05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项向荣 

  11月6日中午,河北保定蠡县鲍虚乡6岁男孩聪聪不慎坠入枯井,时至今日,现场有140余台作业车辆、500名救援人员参与救援。虽然,爱心人士试图联手创造生命奇迹令人感动,60台挖掘机不停救援的航拍照片令人震撼。但最终结果很遗憾,昨晚聪聪的遗体已被找到。

  坠井事发之后,人们也曾追问过事故的责任人。当然,聪聪的父母是有些责任,但更大的责任无疑不在他们。因为那口荒废了5年的枯井,不仅没有警示标志,没有回填掩埋,而且早已被浮土遮盖。即便是大人从旁边经过,也无从发现这么一个夺命陷阱。所以说,这个枯井的所有者、制造者才是主要责任者。

  尽管无从得知中国农村枯井的确切数字,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在我国北方废弃农用机井数量巨大,且处于安全管理的真空状态。例如,山东省聊城市,2003年至2010年八年间,新建机井17116口,与报废机井基本持平。再如,位于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的安徽砀山县,到去年有报废机井2730口,报废率近20%。废弃机井夺命的事已经发生好几起,农村儿童掉进田间枯井的事件,近年来不断有同类报道。

  令人忧虑的是,如何管理和处理这些废弃机井,到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已有的机井管理办法和制度,都是针对正在使用的机井。以河北省为例,该省1981年出台的《农用机井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施行的《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水利主管部门仅对现正在用的机井负有监管责任。并且只是突出其财产价值和水利意义进行保护,而没有把强调其安全性作为一个重点。但对于废弃机井这对生命威胁更大的物事,却竟然没有一条条文涉及。这足见某些领域规则立法之粗疏。

  长期以来,我们在立法及社会事务管理中一直坚持宜粗不宜细的思路。应该说,这一思维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转型时期有其合理性。因为,在改革初期和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认识不到位,立法工作也不可能太细。但粗疏的立法及社会管理规则已经不适合社会的发展进程,不能等到付出血的代价后才引起警惕。比如,对城市窖井盖的管理规则是在付出多少条人命后才引起关注的。更多的领域仍然像废弃机井般处在法律规则管理的真空之中。对此,笔者深有体会。近年来,由于机动车增加显著,一些人为了图省力就把车停在小区出入口的转弯处,这样由于视线被挡,出入小区的人们就没法看到门前车道上横向行驶的车辆。早几年,当小区里的小孩很多时,我和小区里的几个老奶奶一同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能够设立标记,不要在小区出入口的拐弯角停车,然而收获的是奇怪的目光:这些小事还需要定个管理规则?而事实上,就在一年前,就因为这样视线被挡我就被疾驰而过的电动车撞倒过。大人小心翼翼尚且如此,何况那些身高不超过一米的幼童,是否也要等到酿出事故来才能引起各方关注?

  不少学者指出,社会发展到今天,制定规则法律的指导思想应当变一变了,应当宜细不宜粗了。只有制定细腻的规则才能跟上时代的脚步,不仅使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法可依,有责可追。更重要的是有效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如果早有对废弃机井的管理法规及处罚条款出台,当地机井的所有者、管理人也不至于这么胆大的对这夺命陷阱放之不管,即便不回填,也会做点警示标记,说不定这次的悲剧就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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