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虽然现实生活中,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在外兼职的现象相当普遍,特别是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高科研水平和教学能力的教师更是兼职的主力,兼职多的甚至多达十多个、数十个,也给科研和教学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相关的科研单位、学校就对科研人员、教师在外兼职作出了限制,有的甚至禁止科研人员和教师在外兼职。
客观地讲,科研人员和教师在外兼职,确实是把双刃剑。不允许他们在外兼职,不仅使知识的价值难以得到充分发挥,而且会使科研人员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内在动力以及实践能力受到影响。允许在外兼职,如果不加以控制,一旦兼职过多,也会对科研和教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出现某些科研人员和教师为了兼职取酬而降低工作水平、损害单位和学生利益等问题。
正因为此,对科研人员和教师在外兼职作出明确规定,让他们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如何做,可能比单一的限制效果要好得多。事实也是如此,在大力鼓励创业创新的大背景下,如果连科技创新的主力科研人员和教师在外兼职都不允许,那谁还能去创业创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还如何推进呢?所谓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也就无从谈起了。由于相关的鼓励机制没有形成,近年来,很多科研人员、教师“跳槽”到企业,对科研机构、学校的研究与教学影响比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在外兼职,并不是放任科研人员和教师在外兼职,也要把握好度。正是因为现实中存在过度兼职、过度索要报酬的现象,《意见》提出了适度的要求,给科研人员和教师在外兼职念起了“紧箍咒”。兼职的数量要把握度,兼职的报酬也要把握度,否则就是违规。
从总体上讲,鼓励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在外兼职,有利于知识价值的实现,也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鼓励创业创新的要求。接下来就看如何执行,如何在执行中把握好尺度、掌握好分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