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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部长称“三权分置”是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创新
时间:2016-11-04 13:36:44  来源:新华社  作者:董峻 侯雪静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在国务院新闻办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全面解读了“三权分置”这一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

  开辟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新路径

  韩长赋说,“三权分置”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称为“两权分离”。现在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

  在这一框架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都统一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中,集体所有权是根本,农户承包权是基础,土地经营权是关键。

  “‘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中央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又一重大政策。”韩长赋表示,“三权分置”意义深远:

  ——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内涵。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从“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三权分置”展现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

  ——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挥适度规模经营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开辟了新的路径。

  ——“三权分置”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是充满智慧的制度安排、内涵丰富的理论创新。

  农民问题核心仍是土地问题

  韩长赋说,“三权分置”主要目的是解决两方面问题:通过科学界定“三权”内涵、边界及相互关系,不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等各方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他表示,“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核心现阶段仍是土地问题。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土地流转中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的关系。目前在全国2.3亿农户中,约30%、超过7000万农户已流转了土地,东部沿海发达省份这一比例更高,超过50%。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是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

  为此,“三权分置”意见强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又赋予承包农户在抵押担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权能。

  同时,意见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新的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经营预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这样才能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

  韩长赋表示,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农地农民有,农地农业用”的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三权分置”意见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了经营权内涵。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强调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以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是明确了经营权的权能。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过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改善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还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流转土地被征收时,可以按照合同获得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三是鼓励创新方式。鼓励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通过多种方式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有效的放活经营权的途径。

  韩长赋强调,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程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从实际出发,顺其自然,因势利导,绝不搞行政命令、不下指标、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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