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日前发布全国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率先启动试点工作,探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谁损害谁买单,才能让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清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贵州等7省市开展试点。这是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环节多、触及矛盾深。仅是与损害调查、评估、审判等相关的就有环保、国土、林业、公安等多个部门,牵一发而动全身。此外,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潜伏性、长期性、衍生性等特征,其中复杂的生化转换和技术壁垒会导致取证难、评估难,进而造成审判难。推进这项改革,必须要有迎难而上的勇气和智慧。
如今,改革方向和路径已然明确,关键还在落实。相关部门之间要拧成一股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及时沟通信息,“点亮每一盏灯”。应当看到,试点越深入,难啃的硬骨头也会越多。如何完善环境诉讼规则、如何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好钢用在刀刃上”、如何监督企业履行赔偿责任等等,都是严峻的考验。要及时公开信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只有吸纳民意、汇聚民智,改革才能取得最大公约数。
经验证明,要加强监督问责。对改革中不作为、慢作为的,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让环保利剑、法律利剑始终高悬,确保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