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人大常委修正并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于上个月已正式施行。其中备受外界关注的内容之一,是条例明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这意味着该项举措已由此前在部分地级市的探索试行,变为一项地方法规层面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正式制度,不仅值得期待,更应该予以重视落实。
欠薪长期来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涉及农民工的欠薪事件,既牵涉他们的个人生活,又关乎社会稳定。围绕欠薪治理,各地也先后进行了诸多探索,包括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早在2013年,全国总工会方面就表态,要推动地方政府普遍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近年来广东多个地市也有陆续实施。概括地说,欠薪应急周转金就是由地方政府在综合地方工资水平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财政预算专款的方式,垫付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就制度设计初衷和各地经验来看,欠薪周转金的使用范围限于支付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返乡路费,属应急性质。它不仅能为劳动者缓解燃眉之急,同时也降低了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从相关报道中不难看出,将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纳入地方条例的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先是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后有委员提出不同意见,再后来又综合了多方意见予以制度化确认。实际上,对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不同意见此前各地也不时出现,主要争议点即用公共财政资金垫付,无异于替企业承担了欠薪责任,被认为是“拿全体纳税人的钱来‘兜底’”。这种观点逻辑上不无道理,但只看到了表面而忽视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首先,欠薪周转金的适用范围是明确规定的,并不是无限替企业揽责;其次,在讨薪过程中,被拖欠者往往是非组织化的,与企业相比力量是分散、弱势的。而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相当于为被拖欠者找到了一个“代理人”,且这位“代理人”又恰恰是拥有信息、资源等多重优势的政府部门,无疑有利于推动纠纷解决进程。
在笔者看来,我们要关注的重点不是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本身,而是如何让这种制度成为一种倒逼力量,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一系列的责任确认机制。从事前防范的角度,避免由欠薪周转金使用而引起公共财政资金的浪费,最佳方法就是减少周转金的使用次数,或是不用。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把周转金的使用,同相关部门的责任联系起来,强化其防范职责以及纠纷出现后协调处置的责任,而不是单纯用周转金来“填坑”。从事情善后的角度,应该加强对欠薪企业的追责力度,尽最大可能回补周转金使用支出。必要时,甚至应该考虑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比如凡是因对劳动用工执法监督不力,或是在处理劳动纠纷时消极应付,以致最后动用欠薪周转金的,让相关负责人来承担相应的考核或是善后责任。
当然,欠薪应急周转金只是其中的一道制度性屏障。从更广阔的视野看,相关部门还应该意识到,每一项制度机制要更好地发挥其效用,总是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从而形成立体性多层次的防范和保护机制。从这个角度上说,不仅需要建立欠薪周转金制度,同时还需要落实用工实名制、建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欠薪保障金、建立拖欠克扣工资单位黑名单等种种举措,压缩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空间,加大企业的劳动违法成本,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