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网讯 (叶紫报道)从工信部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部署和要求,引导我国工业机器人行业提升技术水平,加快转型升级,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工信部组织起草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信部在通知中说,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016年10月11日前反馈至装备工业司,电话:010-68205641、68205610,传真:010-66013708,E-mail:liutao@miit.gov.cn。
附件: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加强工业机器人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按照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竞争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应用现代制造模式,提高工业机器人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提升我国工业机器人产品品牌提升。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可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
二、企业综合条件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六)具有独立开发、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七)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
三、企业规模
(九)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具有固定的开发/生产场所,并与企业的开发能力/生产规模相适应。
(十一)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年产量不低于2000台套。
(十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销售成套工业机器人及生产线收入不低于1亿元;
四、产品质量
(十三)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工业机器人开发、生产、系统集成、专业技术服务等活动相适应的研发、设计、生产、装配、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相关要求)。
(十四)企业应具备工业机器人本体、集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相适宜的过程检测设备和出厂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都需要有效计量,有CNAS认可的有效校准报告。
(十五)企业应按照GB/T 19001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十六)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至少具有以下定位和精度检测等仪器设备,并且保证校准周期不超过12个月:
. 性能测试设备:量程及精度高于产品设计要求;
. 耐压仪:量程及精度覆盖产品设计指标要求;
. 接地电阻测试仪:量程及精度覆盖产品设计指标要求;
. 高精度工件尺寸测试设备:量程及精度覆盖产品设计指标要求;
. 减速器测试平台:量程及精度覆盖产品设计指标要求;
. 伺服电机测试平台:量程及精度覆盖产品设计指标要求。
2、至少应符合以下通用标准及产品标准,并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GB 11291.1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 安全要求 第1部分:机器人;
. GB 5226.1 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 JB/T 8896 工业机器人 验收规则;
. JB/T 10825 工业机器人 产品验收实施规范;
. GB/T 12642 工业机器人 性能规范及其试验方法;
. GB/T 20868 工业机器人 性能试验实施规范;
. GB/T 14284 工业机器人 通用技术条件。
3、工业机器人产品保修期不少于1年,平均无故障时间不低于50000小时。
(十七)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至少具有三坐标检测仪(量程及精度高于产品设计要求)等定位和精度检测仪器设备,并且保证校准周期不超过12个月;
2、应至少符合以下通用标准及产品标准,并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 GB 11291.2 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 工业机器人的安全要求 第2部分:机器人系统与集成;
. GB/T 15706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分与风险减小;
.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 GB 16655 机械安全 集成制造系统 基本要求;
. GB/T 20867 工业机器人 安全实施规范;
. GB/T 16855.1 机械安全 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件 第1部分 设计通则;
. GB 28526 机械电气安全 安全相关电气、电子和可编程电子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
五、研发创新能力
(十八)企业的主要产品具有技术知识产权,拥有工业机器人相关产品和集成方案的授权专利不少于6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与产品核心功能有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且3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
(十九)企业单独设立研发团队/部门,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总营业额的4%。
(二十)企业应具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或工业机器人相关产品及技术取得省部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六、人才实力
(二十一)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支撑或主管相关工作经验。
(二十二)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同时应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二十三)从事工业机器人产品和/或集成解决方案的研发、设计技术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且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七、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四)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服务。
八、社会责任
(二十五)企业应按《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十六)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监督管理
(二十七)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条件,组织对申请公告的工业机器人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和推荐,对已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组织及相关第三方机构受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规范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十九)本规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十、附则
(三十)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被重新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十一)本规范自 2016 年 xx 月 xx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