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城函[2016]8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统一部署,决定对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本次督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9月底,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城市自查;
第二阶段为2016年10月,由我部牵头,根据各地自查结果开展督查。具体时间和督查城市名单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和重点
(一)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情况。重点督查地级及以上城市是否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排查结果;排查无黑臭水体的城市,当地居民是否认可;排查有黑臭水体的城市,是否明确黑臭水体名称、黑臭水体整治的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重点督查排查出的黑臭水体是否制定整治方案、是否落实整治工程项目并纳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项目库;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治和已开工实施整治的黑臭水体占比;已完成整治(销号)黑臭水体的评估报告等。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作为重点督查对象,以督促其保质保量完成2017年的工作目标。
三、督查组织和安排
(一)自查。
国务院“水十条”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的实施主体。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自查报告报送我部城市建设司,自查报告要求有情况、有数据、有案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2.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3.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督查。
2016年10月,我部牵头组织对各地进行督查,邀请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参加。
四、督查方式和要求
(一)督查采取听取汇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省(区)至少督查2个城市,其中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必须列入督查范围。原则上,每个城市至少实地查看不少于3条黑臭水体,随机走访干部群众不少于20人或组织召开1次小型座谈会。
(二)督查要深入基层、真督实查、敢于碰硬,突出问题导向,深挖线索,发现一批涉及政策不落实、工作不作为的典型案例。
(三)各地要提前做好督查准备,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提供的情况要真实、准确,经得起检验和核查。
(四)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要求,轻车简从,高效务实,不得扰民,不得接受宴请,不得接受任何礼物。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陈玮 牛璋彬
电话:010-58933160
传真:010-58934352
E-mail: chengshui@mail.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