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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孝老假”不妨先完善探亲假
时间:2016-09-02 22:00:30  来源:红网  作者:普嘉 

    昨日,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这也是北京市首次将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上升为重点专项规划。规划提出,北京将打造“老年友好型城市”,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孝老假”。(9月1日《新京报》)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提到,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孝老假”。从措辞来看,像一张看上去很美的空头支票。所谓“规划”就是全面长远的发展计划,意味着有这个打算还没实施。“鼓励”二字更是留给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余地,口头鼓励一下,没有任何的强制性措施,那用人单位可以做也可以不做,不做也没关系。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探亲休假的权利是保障“常回家看看”的有效办法,相比较“孝老假”,探亲假则有明确法律规章支持,并且有具体的执行办法。1981年,国务院在1958年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重新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期从原来每年12天改为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等。该《规定》从1981年沿用至今,30多年没有改变。

  单身人士如果与父母异地居住,每年可享受30天探亲假,想必很多年轻人都没有享受过。我考上公务员后,有同事就来问我父母是不是本地户口,以便统计探亲假的事宜,这让我受宠若惊,以前在企业上班甚至都没有听说过探亲假这样的福利。这也不能完全怪企业不近人情,因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了主体范围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并不包括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在1958年和1981年立法时,我国城乡99%左右为公有制经济,几十年过去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用人单位形式更加多元化,企业早已成为吸纳就业人口的主力军。实行探亲休假制度,必须把企业等用人单位纳入其中,才能彰显休假制度公平性。

  探亲休假比按照工龄执行的5天、10天、15天的年休假更长,但两者是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能将“年休假”与“探亲假”混为一谈,用人单位不能认为职工可以利用年休假去探亲,从而不愿意执行探亲假。笔者认为探亲假本来假期就比较长,“孝老假”与探亲假性质相似,不应该享受了探亲假还要享受“孝老假”,但探亲假应当借鉴“孝老假”更为灵活的放假方式,按照《规划》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在老年长辈生日、老年节以及需要康复服务、临终关怀服务支持时探亲休假。这样看来,“孝老假”并不局限于子女与父母“异地”的情况,只要有特殊需要都可以休,这显得更加人性化。父母与成年子女都住在同一城市,按照规定并不享受探亲假,但他们未必居住在同一屋檐下,见面的机会并不多,更何况生病康复时,需要全天候的陪伴照顾,不限定“异地”的假期更有合理性。

  休假制度在体制外执行情况不大好也有现实原因,很多企业绩效和奖金占工资比例较大,而按照规定探亲假只是不影响基本工资,但绩效、奖金却会收到很大影响。职场中,请假也可能会造成一些隐性损失,比如会耽误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被别人代替、晋升等受到影响等。这样一来,哪怕用人单位给你休探亲假,你也未必愿意休假。

  保障探亲假能顺利进行,应该还有一系列配套措施。比如《规定》中的报销路费仅是“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外部分”,那对于路途较近的职工来说,基本上是报销不了路费的。报销全部路费可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这才是拿出实际行动“鼓励”职工常回家看看。探亲假要活起来,就必须长出牙齿硬起来。对探亲假制度执行不力的单位,由劳动纠察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以促进用人单位对探亲假制度的保障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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