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城市化质量水平的依据有哪些?怎样科学地选择各项指标?7月14日,由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下称“城市化委员会”)主办的第二十三期城市化“茶话”——《中国城市化质量评估体系》(下称《体系》)研讨会深入地剖析了这些问题。与会的专家、学者们就评估体系标准的设立原则、构成条款以及如何更深入地认识城市化质量的深刻内涵等议题展开了一场“头脑风暴”。
据统计,2015年中国的城市率已达到56.1%,对于已搭上城市化高速列车的中国而言,城市化的质量决定着中国未来经济的高度。作为《中国城市化率现状调查报告》的发布者,早在2011年城市化委员会就在对中国城市化率现状调研的基础上发现,长期以来,在判断城市化水平中,居于主要地位的人口比重的指标法存在着城市化率的高低并不能完全反映城市化质量的缺陷,因而决定将《体系》作为中国城市化研究工程立项研究。在城市化委员会金德钧主任、李秉仁副主任的带领下着手起草了《体系》课题报告书,并于2011年11月16日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城市化国际峰会上首次正式对外发布。
《体系》的发布填补了我国没有完整的、全面的、能考核中国城市化质量评价体系的空白,在国内外城市化研究领域内引起了强烈的关注与反响。然而,正如与会专家所言,城市化是一个具有深刻内涵的系统,要全面而透彻地反应出城市化质量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内容,将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本着对中国城市化进程负责任的谨慎态度,五年来,城市化委员会不断从科学及可操作的角度对《体系》中的评价标准构成进行修补、完善。本次研讨会上,针对《体系》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专家们纷纷给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从人口市民化综合、产业和就业支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和新型城镇建设六个方面出发,山东师范大学商学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程道平系统地阐述了《体系》的内涵。他认为,我们对城市化质量概念的理解应有所延展。城市化质量中最重要的是“人的城市化”,虽然国家层面着重强调的是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但外来城镇人口迁移的落户市民化,本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居民的完全市民化,以及城市非户籍常住人口(居住证人口)的城镇化,都应成为城市化质量评估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城市化委员会城市可持续发展专委会专家顾问、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王凯认为,《体系》应首先确定要对准的受众是哪个层次与群体,因为站在不同角度,评价的标准就会不同。王凯分析称,《体系》是否需要“大而全”是值得商榷的。他表示,城市化质量大体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市民化,这是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二是城市建设质量,既包含硬件建设,也包括软件建设;三是城市公共管理,也就是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体系》要在此基础上实现从追求数据到追求质量的转变,要界定统一的口径,制定科学的分析方法,要有严谨的数据出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一体系是长期的、可持续的。”
“城市化质量绝不能仅仅盯住数据的变化,更应关注的是人的需求”,城市化委员会城市可持续发展专委会专家顾问、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袁崇法在诠释他对城市化内涵的认识和理解时说,“城市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全部的人口和经济活动都以城市为中心的转变过程,从这一概念出发,城市化涉及的问题包含了全民的就业、生活方式及现代消费方式等诸多内容,城市化质量理应以这些内容为基础,着重关注人的需求。”他同时认为,《体系》在具体数据的采集及应用上也要与时俱进,充分挖掘大数据的优势,实现中外数据的对比与合理利用。
在对城市化质量内涵理解的基础上,城市化委员会城市可持续发展专委会专家顾问、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副院长李迪华认为,《体系》还应具有导向性,应突破原有的固化体系,展开“思维革命”,结合城市的发展,在单项指标上做文章。这些指标就包括农民工市民化、低收入人口的生存压力、适宜于大学毕业生自创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与社区建设、低碳化市民生活程度等。他建议,每一项排行都可再以细化的三、五个指标作为支撑,从而得出十分清晰的导向性结论,引领城市化研究领域的潮流“风向标”。
针对我国普遍存在的人户分离现象,城市化委员会乡村建设专委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从人户分离人群在城市是否拥有“标准住所”这一独特的视角,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他认为,城市理应为已有标准住所的人解决户口,这也是《体系》要深入研究的领域和持续呼吁的内容,要“解放思想”,不能再做与以往雷同的工作。他还建议《体系》增加“居住形态”指标,从而推动中国人的居住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因为“居住形态”不仅是土地制度问题,更涵盖了居民消费形式等更深层次的内容。
城市化委员会城市复兴专委会专家顾问,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城市化研究所所长、主任研究员曾真分析道,《体系》中既要从整体性上加以概括,也要有专项和有针对性的研究议题。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亦有大中小之分,对此曾真建议,《体系》在研究过程中要对城市进行地域和大小的分类。
同样是从质量评估体系的指标设置问题出发,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法律顾问南洁监事从法学这一全新角度解析认为,“居住安全度”也应成为《体系》的重要内容。因为居民在城市生活的舒适度与安全度既涉及到治安评价体系也反映城管的执法水准。南洁表示,“法律不单单是城市居住的安全标准,也是城市居住治理水平的标准。”在法律的范畴下,本地居民对城市管理人员执法水平的评价,对政府管理水平的评价,居民个人意识的建立,以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及政策的建立,都是城市居民居住安全度的一种反映。
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秘书长蔡义鸿表示,《体系》既要做全国城市化的“体检表”,也要同步进行单项研究,从整体和局部两个层面不断完善和提高这一质量评估体系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资深主任研究员李津逵认为,《体系》要做到“简单、明确、有效”。他建议《体系》的研究手法要进行创新,不能围绕已有的统计数字做文章,要在大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无论如何,城市化质量评估体系都“要聚焦,不能面面俱到,无限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