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日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系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德州中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今年6月24日,德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经审理查明,这家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情况。在此期间,德州市环保局和山东省环保厅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保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同年3月27日,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之后,振华公司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
今年5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根据经双方质证的法院调取的证据作出评估意见。被告企业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共计255吨、氮氧化物共计589吨、烟粉尘共计19吨。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振华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根据有关规定,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被告振华公司所在的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倍-5倍,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共2198.36万元。
关于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780万元的诉讼请求,“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口头表示是否上诉,现这一案件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