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0日对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冀文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下半年至2013年1月,冀文林在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常委办公室副主任、秘书,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秘书,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秘书,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获得工业扶持资金、工作调动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或索取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6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冀文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冀文林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自首和立功,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追缴赃款赃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