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财政部等3部门推出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新规,狠刹豪华浪费的会风。除了重申一系列“禁”字头条款外,包括提高会议住宿费标准上限等多处变化,也值得关注。
新闻背景——
时隔两年多再出会议费管理新规
本次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发布,今年7月1日起实施。
记者梳理发现,近些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用一直是动态调整趋势,中国官方早在2006年就出台《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此后,在2007年出台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在2008年出台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十八大后,关于会议费管理规定的第一次修订是在2013年,当年9月,财政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自2014年起正式实施。
2013年官方修订发布的会议费规定,较之以往可谓改动幅度较大,规定针对开会设计的系列禁止性条款可谓细致入微。时隔两年多,今次官方出台的新版会议费管理办法,也基本沿用了2013版《办法》的大部分条款。
会议人数和会期怎么定?
——会议类别依旧分为四类 明确会期和规模
与上一次修订相比,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依旧将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会议分为四种类别。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二类会议,是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
从参会人数来看,从二类会议开始,参会人员数量有明确限制,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跟以往不同,新修订《办法》中,二类会议的主办单位中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会议具体在哪开?
——禁止到风景名胜开会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此外,新《办法》也重申了,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老《办法》的规定,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但是,新《办法》明确,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此外,老《办法》中“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的规定,在今次修订后也被删除。
有分析称,这一变动或与定点饭店制度被取消有关。此前,财政部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
开会怎么花钱才不违规?
——单日住宿费用上限提高100元
与2013年版本相比较来看,本次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最大的改变在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2013年版本《办法》规定,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为一类会议,二档为二类会议,三档为三、四类会议,三个档次每人每天的上限标准分别为660、550和450元。今次修订后,按照新版《办法》,上述三个档次的标准提高到,760、650和550元。
细分来看,这次会议费用标准的提高主要出现在住宿费,三个档次会议的住宿费上限分别从2013年版本的400元、300元、240元,提高到500元、400元、340元。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0月,财政部曾下发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当时,财政部解释称,调整原因是“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
开会有哪些“禁”字头红线?
——禁止旅游参观、禁发纪念品、会场不摆花草
会议名头繁冗,会议纪念品高档贵重,以开会之名组织旅游观光……官场中的这些“会议浪费”甚至“会议腐败”现象,一直备受社会诟病。
针对这些现象,今次修订的新规重申了旧《办法》中的诸多禁止性条款。
这些“禁”字头条款包括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此外,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