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性错误缘何纠结三十年?
时间:2016-06-02 11:23:02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广东中山市张家边濠头村的郑先生,被自己的户口簿年龄困扰了三十多年。据郑先生向记者表示,1983年在迁移户口时,派出所签发的迁移证将他的出生日期误写为1956年12月23日,比实际出生日期推后了14个月。尽管当时提出有误,无奈工作人员嫌麻烦,他只好将错就错办理了户口登记。上世纪90年代后期更换户口簿时,他两次到派出所提出更正申请,每次都被民警拒绝。由于现在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以及以前的证件、资料的出生年月不同,结果在办理父亲的遗产继承和自己退休金发放等,均遭遇不少麻烦。更不可理解的是,户口簿中,他妹妹出生日期是1957年6月2日,仅比他小5个多月,明显不合常理。(5月31日《广州日报》)
多年来,郑先生不断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但均被拒绝。中山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说,经过调查,发现郑先生提出的更正出生年月与公安局登记的底册信息不相符。他“出示的早期工作证、结婚证等登记日期,都是手写版本,不能作为直接证明和依据。”
这似乎是一桩“历史悬案”。时过境迁,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责任分析,郑先生目前显然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33年前是派出所出错,将其年龄写小了14个月。而公安机关为了防备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对公民更改出生日期的申请慎之又慎,原则上以最早记录在案的底册信息为准,也可以理解。但是,正如郑先生无法证明33年前是派出所出错一样,公安机关也不能百分之一百肯定,几十年前记录的户籍底册信息,不出现半点差错。而对郑先生提供的早期工作证、结婚证登记日期,以“手写版本”不能作为证据为由,一概认定其无效,也显得过于武断。
其实,三十多年前,在公安机关和个人都对原始户籍登记的重要性,认识均有不足的历史条件下,对这个“历史悬案”的发生,纠结谁对谁错已无多大意义。重要的是,对显而易见的常识性错误,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让它将错就错,一错再错,而应该启动纠错机制,纠正错误。在这桩“悬案”中,郑先生与其妹妹相差5个多月,显然不符常识,有悖常理。假如郑先生与其妹妹是亲兄妹无疑,且三十多年前的户口簿,记录的出生日期确实相差只有5个多月,那么,不管是谁造成的,但公安机关发出的户口簿一定有错差。至于到底是弄错郑先生的出生日期,还是弄错其妹妹的出生日期,则另当别论。
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只认自己存档的底册信息,而对户口簿上亲兄妹出生日期只差5个多月的常识谬误,长期视而不见;更对由此给郑先生带来的各种困扰,三十多年听而不闻,执着纠结谁对谁错,坚持要当事人拿出充足证据,令人不可理喻。诚然,更改公民的出生日期是重要事项,理当认真查证,严格把关。但对这种显而易见的谬误,不应该纠结那么久,越早更正越好,既可维护户口簿等公民身份证件的严肃性,又能及时解除对当事人的困扰,还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至于以何种方式纠正,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公安机关而言,从来就不是问题,关键是何时作出纠正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