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窦某利用在康营村做社区民警的机会,明知该房是非宅基地建房,为多得拆迁款及安置房,谎称该房为宅基用房及生产经营,共骗取拆迁款905万余元和4套安置房,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朝阳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窦某有期徒刑13年。
56岁的民警窦某,利用其在朝阳区孙河乡康营村做社区民警的机会,不仅在该村买了一处农房,还在该村拆迁之际,将其妻子及多名亲友的户口迁入农房。窦某在该村拆迁时,谎称该房产是宅基用房,且该房还进行生产经营,以此骗取拆迁补偿款905万及4套安置房。记者昨天获悉,窦某因犯诈骗罪被三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庭审
被告人滥用职权骗拆迁款
该案最初的指控罪名是窦某滥用职权。
朝阳区检察院指控,在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窦某明知其妻子李某以及王某、彭某等6人不符合在康营村落户条件,却违反规定出具《入户情况调查表》,在该村拆迁过程中,其谎称该房为宅基用房,且为生产经营用房,共骗取拆迁补偿款1035万余元和6套安置房。
据了解,窦某所买的该处房产,并不是宅基用地,且窦某只是用以出租获利,并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康营村村的拆迁补偿政策,该类性质的房产,只能获得拆迁补偿283万余元,且没有安置房。
骗905万补偿和4套安置房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窦某以妻子李某的名义和同事刘某合伙在康营村买了一处房产,用来出租,该套房产并非宅基用地。
2008年12月24日,并非康营村成员的李某将其户口迁入该房产,而实际上李某不属于康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09年6月,康营村因被纳入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储备进行拆迁,且可根据房屋性质及户口人数等给予相关拆迁补偿。
在2009年6月9日至23日,窦某明知李某、彭某等不符合在康营村落户条件,仍违反职责规定,出具《入户情况调查表》,致使这些人的户口迁入其所购房中。随后,窦某假报该房为宅基地建房,且该房内还从事生产经营,骗取补偿款905万余元和4套安置房。
■供述
曾帮所领导和同事迁户口
窦某供述称,他1990年进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工作,一直担任派出所民警。2006年至2009年间,他在康营村担任社区民警。
2001年,窦某以妻子的名义与同事刘某从村民毛某等人手里共同买了一个院子,后进行了翻建。
窦某家人没有在此处居住,房子交给他人出租经营,最后租给他人办了一个幼儿园。
2006年7月,窦某为了弄平价房指标,先将妻子的户口迁入一个亲戚家,但最后没有得到补偿。于是窦某找村主任开了证明,将妻子的户口顺利迁入村里自己买的房子处。
窦某说,2009年夏天,村里开会通知拆迁,此前几年便传言该村拆迁。在拆迁前,很多人为获得4套回迁安置房的指标往村里迁户口,其单位派出所的领导和同事找他想迁户口,买平价房,他就同意了。后来王某等人的户口就都迁入了窦某在村里的房子中,并立了两个户口簿。
按照派出所户口迁移审批流程,户口要迁入康营村,必须有在该村有住房的证明,再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办理过程中,户籍民警会对《入户情况调查表》和村里开的证明进行确认,不会实际调查,这些迁入户口人员的调查表,都是他出的。实际上,这些人不在该房居住,也不是该村村民。
■判决
因犯诈骗罪终审获刑13年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窦某利用在康营村做社区民警的机会,明知该房是非宅基地建房,为多得拆迁款及安置房,谎称该房为宅基用房及生产经营,共骗取拆迁款905万余元和4套安置房,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朝阳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窦某有期徒刑13年。
该案一审后,窦某不服上诉。
昨天上午,记者获悉,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