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造假当中,假药,无疑是既危险又害人的一种。它要么因为无效而贻误治疗时机,要么因为有毒而加重病情危及生命。前不久,湖北的一位患者,在心脏手术后使用防血栓的药物时,就不幸遭遇了假药。警方接到报案后,追踪蛛丝马迹,从而揭开了一个令人震惊的巨大黑幕。(5月11日《中国新闻网》)
建立和完善药品追溯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透过“山东问题疫苗事件”足以说明,药品“鬼市”黑幕,则对建立常态化的技术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缺乏药品追溯体系的保障,使得药品流通渠道中的体外循环极其普遍,给大量非正规渠道流通的药品,包括大量假劣药品的获利创造了条件。
若是有了完备的药品追溯体系,尤其是可以让社会公众参与的技术保障,那么这种情况就会大为减少。消费者在购置药品时,可以通过“扫码技术”对药品的来源进行溯源。在食品行业都在大力推行追溯体系的当下,作为特殊商品的药品自然就无法避免。完善药品追溯体系不仅重要而迫切,当务之急在于,不在于是否达成“要不要建立”的共识,而在于解决“如何完善”的问题。因而,在借鉴已有的经验并吸取之前教训的基础上,完善药品追溯体系要以落实“第一责任”作为基础。
作为电子监管技术的一部分,追溯体系为监管部门所倚重和关注,从上到下分层级建立了诸多的电子监管体系。以药品电子监管为例,国家层面除了2008年实施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外,还有2013年8月启动药品流通监管西部12省药店终端试点项目,纳入试点地方的大型药品连锁企业、零售门店和零售药店都要参与其间,很多地方的零售企业在申报GSP认证时,要求按照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相关规定实施核注核销工作,并及时上传数据。其他一些地方除了实施这些规定动作之外,还有创新的自选动作,比如与电信、移动等营运商合作,建立了区域化的电子监管体系,碎化片、分割化和重复化的体系建设,既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又带来了极大的营运成本,同时使得追溯体系的实际效果不佳。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追溯体系的完善必须采取“行政主导、市场决定、企业主体”的基本原则,由国家制定统一规范和标准,将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项法定的责任,也是一项必须履行的程序。同时为了保障技术的有效对接,打通区域之间的壁垒,建立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撑体系,就应当明确具体的标准,从而做到“全国一盘棋”。同时,运用何种技术,则可以由市场自我决定,或购置成熟的第三方技术,比如被一度叫停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技术,或由药品行业或者企业自主开发,但必须做到技术上的可兼容性,从而使得药品追溯不会因为技术原因,而造成中梗阻。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第一责任,在追溯体系建设上要有坚定的决心,并做好顶层设计与标准制定,同时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督之中,将其作为硬性的指标,以行政手段确保其执行到位。在此基础上,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并将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作为药品质量与安全的自控措施,否则将面临极为严厉的法律惩罚,若不履行相应的责任就应被淘汰出局。总之,只有当追溯体系的认识问题、责任界定、促进措施得到了落实,市场决定下的第三方参与才更具开放性和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