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林改发〔20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广大林农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多发频发态势。若处理不及时,或方式方法不得当,易引发集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安全稳定的隐患。及时解决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是一项十分艰巨、切不可懈怠的重要工作,是维护集体林区稳定、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任务,也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二、准确把握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的基本原则
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政策性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遵规守矩,依法调处,不得以权代法。二是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可能出现的矛盾,要认真排查,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及时做好防患工作。三是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调处机制优势,以调解为主、仲裁为辅,切实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降低化解纠纷的成本。四是坚持属地化解的原则,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尽量做到“户间纠纷不出村、村间纠纷不出乡、乡间纠纷不出县”。五是坚持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的作用,利用他们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影响促进纠纷解决。
三、健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制度
各地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纠纷调处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县、乡、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各经营主体之间发生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农村土地(林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依法给予仲裁。当事人不愿意提请仲裁的,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建立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应急处置机制
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一旦出现利益纠纷,若不及时调处,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基础性工作,充分利用网站、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林业基本政策,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研究分析当前社情民情,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把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制定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重大疑难、历史遗留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形成合力,及时处置,妥善解决。
五、加快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队伍建设
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根据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集体林地面积较大的县(市、区),积极争取设立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或在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下设立集体林地纠纷仲裁办公室,负责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日常工作。要积极参与仲裁委员会工作,并鼓励、推荐林农、熟悉林业工作的人员参加仲裁委员会。要宣传农业部与我局共同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规则,为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做好服务。乡镇应结合农村便民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纠纷调解员,明确专人负责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六、努力提高调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能力水平
建设一支专业性强、相对稳定的仲裁员、调解员队伍是确保妥善解决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基础。要建立仲裁员、调解员培训工作制度,着力提高仲裁员、调解员纠纷调处能力,切实提高纠纷调处工作质量。要积极组织编制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调解员培训规划,定期组织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师资骨干人员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定期开展仲裁员、调解员培训工作。重点培训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培训社会心理学常识及纠纷调处技能,提高法律意识和工作水平。要切实解决工作经费,配备基本办公设施,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国家林业局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