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是人和物的空间移动。人们在空间移动,会有不同的出行方式,步行、自行车、摩托车、公交和自驾等。选择何种出行方式,与个人的社会经济状况、支付能力以及所处情境有关。收入不同的人,可供其选择的常态出行方式,也就有数量差别。换句话说,出行方式是交通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移动克服了空间障碍,就需要付出一定成本。我们把克服空间障碍付出的代价,称作广义交通成本,一次出行消耗的金钱、时间、体力、精力等,均包含在内。付出的广义成本与出行方式有关,即与人们的支付能力有关。
交通或出行的完成,不外乎四种方式:私人解决、购买服务、合作共享以及几种方式混合。
私人解决是最常见的方式,我们依靠体力或个人交通工具,或步行,或骑车,或摩托,或自驾。购买服务,是指人们付钱乘坐出租车,专聘司机,或购买海陆空等公交服务。合作共享也很常见,如搭便车和合乘,两人或几个人一起使用同一交通工具,本着“利益共享,成本分担”的原则,形成“利益共同体”。合作共享与购买服务最大的区别,在于其“非盈利性”,服务提供者有非盈利的动机和利他的愿望,而服务接受者则有分担成本和风险的责任,可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而从出行链的角度看,混合方式是前面三种方式的组合。
出租车属于“购买服务”一类。运营方式包括巡游、非巡游和混合方式等。传统的巡游方式,是出租车在道路上巡游招揽生意,乘客在路旁招扬。交易决策时,司乘双方可“面对面”获知信息:乘客看到出租车公司品牌、车辆型号、车况和司机等信息,出租车司机则看到乘客及其携带的行李,双方依据这些信息进行交易决策。当然,也可以利用电话叫车。此外,出租车收费标准统一,一旦价格变动,涉及庞大的消费群体,因此需要公开听证和广泛告知。
相对于传统巡游出租车,新型网约车采用了互联网技术和手机应用软件,乘客利用互联网或手机app叫车,司机接单后为乘客提供位移服务。新型网约车一般不巡游,交易决策通过网络或手机app“显示”。不过,从现实情况看,目前网约车可以巡游,巡游出租车也可以使用手机软件,即存在介于巡游和非巡游之间的混合方式。
因此,就司乘信息对接和交易决策方式而言,现有的个体位移(运输)服务包括招扬、电话、网络和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当前,新型网约车异军突起,给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不小的冲击,如何对新型网约车实施有效监管,是管理部门面临的一项新挑战。
显然,从服务性质看,网约车是传统出租车服务的一种新业态。不妨将网约车的位移服务分解为交易决策和服务完成两个环节。
首先,从司乘信息对接和交易决策方式看,互联网和手机应用软件的出现,使出行服务的交易决策“前移”至网络和手机app,网约车仅在交易决策环节发生了一些新变化:乘客和司机通过手机app提供的信息,彼此做出选择,完成交易决策。
其次,从交通服务的完成过程看,网约车提供的服务,仍需要消费者支付广义交通成本(金钱、时间、体力和精力等),通过购买网约车(司机+车辆)的服务,克服空间障碍。互联网和手机app提供的信息,并没有改变网约车“金钱换移动”的实质性交换关系,乘客仍需支付金钱获得位移服务。所以说,网约车利用信息技术改变了交易决策方式,但没有改变位移服务的完成方式,提供的依旧是个人位移(运输)服务,本质上与出租车服务并无差异。
由此,对网约车移动服务的监管,在监管诸要素(车辆、司机、企业和行业等)上,应与出租车监管方式大体保持一致。一方面通过准入和过程监管,确保个体移动服务的质量,保障消费者可以购买到放心、满意的出行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前置性安全监管和服务投诉机制,降低服务提供过程中隐含风险导致的社会成本,如事故风险、交易纠纷、人身侵犯甚至犯罪行为等,一旦这些风险事件发生,保障司乘之间有成本分担、合理赔偿、纠纷调解、法律追诉等回应机制。
那么,作为一种新业态,网约车的监管是否有一些特定理由?结合新业态的特征,网约车监管需要考虑以下七个方面:
(1)外部性:与所有机动车一样,网约车会产生空间占用、拥堵、尾气和事故风险等负外部性影响。由于近二十年来快速的机动化进程,我国许多城市正在遭遇这些困扰。在中国,出租车行业某种程度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同时具有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的特点。无需置疑的是,高密度城市应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在这个意义上,出租车(包括网约车)的数量以及在出行模式分担中所占比例,需要与城市交通总体发展战略相协调,以遏制私人机动性进程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
(2)合规性:鉴于出租车行业长期运营形成的制度框架和管理经验,合规性要考虑,在多大程度上、哪些环节上,网约车与传统出租车具有相似的监管方式?又有哪些根本的不同?比如,与网约车相关的行业管理、经营企业、司机和车辆的准入,是否符合出租车行业一般准入条款?相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如果放松网约车的准入条款,尤其需要权衡管制变更带来的社会成本和收益,只有当社会收益明显大于社会成本时,才能适用于放松管制的情形。
(3)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大量私家车在短时间内接入网约平台,的确有效增加了位移服务的供给,消费者也有了更多选择,人们出行的社会福利有所提高。但要考虑,在现有存量出租车市场下,网约车对市场需求的瓜分、出租车司机收入锐减的状况,以及这种状况的持续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负面影响。值得思考的是,这是否有违新旧业态公平竞争的原则?传统出租车行业在过去几十年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与此不同,在资本和补贴的大力推动下,网约车平台快速野蛮生长,平台企业发育过程中,内部监管能力有待提升,“自下而上”“司乘互治”的自监管模式亟需引导,最终形成稳定、有效的行业治理模式。网约车管理模式尚需经受时间磨砺和市场检验。
(4)内部性:内部性是指,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合同关系中可能存在的、有违乘客或司机利益的隐含风险。比如,司乘之间、司企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但在运输服务完成过程中,交通事故、司乘纠纷等意外发生,该如何进行相应赔偿和调解?因此,监管条款必须针对这些可能存在的隐含风险,明确这些风险一旦发生之后,平台、司乘各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信息不对称与点垄断:网约车服务的创新,在于出行服务的交易决策“前移”至了网络和手机app上。但服务过程仍存在一定的点垄断特征与信息不对称。比如,由于司乘在空间分布上有一定距离,不管是司机接单回应需求,还是乘客等待司机的到来,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个响应时间决定了司乘彼此之间相互选择时,总是面临有限数量的乘客或司机,而不像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交易决策和商品价格由数量众多的买方和卖方、通过讨价还价和充分竞争来形成。这种点垄断特征,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竞争的完全性与充分性,正是出租车行业监管的主要动因。又比如,一些司乘个人信息的搜寻,需要付出额外成本,甚至有时司机(或乘客)会故意隐藏吸毒和犯罪记录等信息。虽然网络和手机app提供了司机和车辆的相关信息,但这些信息可能不充分、不准确,有碍市场交易。这需要从个案分析中,针对性完善当前的网约车监管条款。
(6)弱自然垄断特征与一般垄断性:与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行业不同,出租车不是自然垄断行业。按照投资去向,可以分为重资产型和轻资产型两类。重资产型网约车企业具有资产沉没性,会形成相对较弱的进入壁垒,这种弱的自然垄断性质是否可维持,将决定应采用何种准入管制和价格管制措施。轻资产型网约车企业具有的一般垄断性,是指新技术和资本投入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以及可能产生的一般垄断经营状态对消费者利益的攫取,它适用于反垄断情形。在制定监管政策时,新业态中轻资产和重资产对应的不同产业特征,亦需要审慎考虑加以区分。我们将另外撰文,详细予以说明。
(7)普遍服务义务、公益性和公平性:即使新旧业态有了市场细分,仍无法回避规制对出租车普遍服务义务的保证职责。即,在服务提供中,要考虑对弱势和特殊群体的关怀和照顾,不管乘客是否使用互联网和app,都应有机会获得同等质量的服务。尤其在突发紧急状况下,规制应该对优先享受服务的次序做出必要安排。再者,相比传统出租车相对固定的定价机制,网约车的动态定价导致了消费者负担的不确定性,或有违出租车行业的“公益性”定位和“公平性”准则。这些问题仍需要仔细研究,做出判断。
总之,一方面,由于网约车出现,消费者叫车更方便,候车更省时,选择趋于多样化,出行有了新体验,在资本和补贴的激励下,逐步形成了新的市场偏好和市场细分。但另一方面,在新业态下,私家车涌入出租车市场,加剧了市场竞争白热化,短期内难以形成有序的市场规则和公平环境。恰是这些问题和冲突的存在,给公共政策留出了“可作为”的空间。
由于各个城市个体机动化业态存在较大差异,在网约车快速推进中,传统出租车行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最后的产业格局也将大相径庭。一些城市的出租车行业或被网约车取代,另一些城市出现新旧业态“平分天下”的局面,还有的城市回归传统出租车市场。这亟需各级政府“由上至下”制定新的准入和交易规则,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干预,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推动出租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