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代表和来自高校、法律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街道的各界人士就草案中政府引导食品摊贩经营的相关条款发表各自意见。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中的定义,食品摊贩是指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从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的经营者。草案规定:上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进行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的措施。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特定的临时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进行经营。
在基本肯定政府应当对食品摊贩经营进行引导的前提下,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叶必丰认为,食品摊贩的出现是源于市场的需求,很多老百姓已经习惯了在特点时间和地点购买来自食品摊贩的产品,因此他建议有关部门在草案修改与规定实行中,注意当地老百姓的生活习惯,使政府引导更贴近实际,也便于实际操作。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沈福俊则对食品摊贩管理过程中政府各职能部门如何有效分工提出了建议。
此外,多位与会者对临时区域和时段的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朱芒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对临时区域和时段的界定,比如明确时段是指某地区长期固定时段经营,还是某地区每年特定时段如春节期间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