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新媒体纳入了管理范畴,未来不仅提供新闻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互联网站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服务,通过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等提供新闻相关服务的,包括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也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变化一
多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围
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在2005年9月发布的,距此次修订已经超过10年,修订后主管单位也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变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此次修订内容最大的变化是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之前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网站,修订后,包括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都在管理范围内,这些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之前都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仅如此,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也应当提前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需要指出的是,规定所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变化二
申请“门槛儿”提高
本次修订的另一个明显变化是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标准有所提高。
之前申请该许可,只需提供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修订后,则至少要具备五个条件,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有完备的服务方案;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新闻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申请时要配备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还要递交严格履行本规定相关责任义务的承诺书。
修订征求意见稿虽然提高了申请标准,但也缩短了审批时间。相关网信办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而此前审批周期40天到60天不等。
变化三
强调总编辑负责制和隐私保护
此次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包括强调总编辑负责和用户隐私方面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总编辑负责制,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此外,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展的培训、考核。
隐私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网信办工作人员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都提出了要求。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能够识别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