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之间冒用医保卡也会被判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最近引发了公众热议。在全国多地频频出台规定允许家庭成员共享医保卡账户余额的探索之下,这起案件引发的质疑尤其强烈。
事实上,冒用医保卡获刑的案例这并不是第一起。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关于诈骗罪认定的法律解释后,司法实务中的类似案例似乎有增多的趋势。
在多年来违规使用医保卡见惯不怪的大背景下,冒用医保卡入刑能否遏止类似风气?医保制度改革对此又能有何作为?
并非孤例
诸暨的案件虽然轰动,但其实案情很简单。
75岁的诸暨市市民邹某患有高血压已经30多年,长期需要服药,她考虑到自己参加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及丈夫周惠吉参加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高,就多次让女儿周某使用丈夫的医保卡到医院配药。自2011年至2015年7月案发时,先后34次到3家医院配药,报销药费11376.64元。此事周惠吉因卧病在床并不知情。
案发之后,邹某和女儿周某将上述报销费用全部退还,还被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两倍的罚款。2015年11月,两人被诸暨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看到后感觉很震惊,家人亲友间借用医保卡虽说算不上比比皆是,至少也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了,实在没想到这么严重。”一位网友留言道。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上述案件并不是家人之间冒用医保卡获刑的第一例,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最近两年的类似案例就有数起。
例如,2014年,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的一起案件中,哥哥购买了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弟弟后来患肾结石需要治疗,就借哥哥的医疗卡去医院治疗,将近两年时间冒用哥哥的身份18次向南宁市青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领取医疗报销款14万多元,弟弟的妻子也共同协商并多次与丈夫去办理报销手续,3人最终都以诈骗罪而获刑。
2015年,浙江天台、云南彝良等地也都判处过类似的案件,亲属之间因一方生病冒用另一方的医保卡而获刑。
在这些判例之前,冒用医保卡获刑更多的案件集中于无病套利,医保卡的来源不仅仅限于亲友,也包括收买、盗用等,数额巨大,最终受到查处而获刑。
“确实,过去那种无病套利更像人们通常理解的诈骗,从查获来说,这种频繁密集的大数额报销也容易引起医保中心的注意,然后报案。”一位长期从事经侦调查的民警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一般警方侦查这类案件主要都来源于医保中心报案,像家人间这种偶尔借用是很难关注到的。”
“不参保却使用了医保基金,无论是不是家人,对于参保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政策与管理学系主任吴明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允许一人参保多人使用,将会对现行医保政策带来不小的冲击。
立法的作为
冒用医保卡与挂床、分解住院、刷卡套现、倒卖药品等医保欺诈违规行为一样,过去曾多次被曝光,在医保基金支出压力日益加大的现状下,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持续加大。
其实,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家人之间借用医保卡的行为并没有引起刑法的足够重视,一则因为数额一般较小;二则因为医疗机构即便发现也极少移送司法机关。
医保卡被冒用的案例虽然层出不穷,但由于刑法中一直有诈骗罪名,当涉案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作的7项法律解释,其中的一项就是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据立法者介绍,是因为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有组织的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对于这些行为到底应该怎么认识、怎么处理?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有些案子是按诈骗罪处理的,有些是给予行政处分,还有些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社会保险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相同的,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规定迥异
诸暨母女冒用家人医保卡获刑案件经媒体报道之后,争议较大。
有观点认为,医保的本质就在于互助共济,家人生病,相互借用医保卡应该被允许。即便认为冒用医保卡确实触犯了法律,但在已经完全退还骗取的报销款并被行政部门处以两倍罚款之后,仍然被追究责任而获刑,这样的惩罚也偏重。
同情诸暨母女的很多都提到了在全国多地实行的亲属之间可关联使用医保卡的规定,既然已有不少地方允许亲属间互用医保卡,那因类似行为而获刑就显得更加冤枉。
仅从公开报道上看,目前全国已有广东、重庆、四川、福建、浙江、山东等多个省市出台了医保卡可供亲属使用的规定,但也都明确只限于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具体的条件和使用范围则细则各异。
2009年,时任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医保处处长夏青解释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原因在于,现实中医保个人账户结余太多,资金使用效率低,“全省医保个人账户的结余已经超过100个亿,而这些钱又不能共济,有些人不够用,有些人又用不上”。广东成为全国较早推行这项规定的地区。
吴明教授解释说,其实许多人并没有对冒用医保卡作严格区分,对于医保个人账户,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今后生病时能负担一部分,类似于强制储蓄,这一部分的资金实际上是属于参保人个人所有的,有些地方允许将它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并无问题;但如果是住院报销,涉及的就是公共的医保基金,允许未参保的人来用就明显不公平也违规。
“既然规则定了,大家就要遵守。(诸暨)这个家庭虽然贫困,但也可以通过申请救济等其他合法渠道。既然违反了法律,受到处罚也无可厚非。至于是不是要罚那么重,可以商榷。”吴明认为。
追问公平
诸暨母女冒用家人医保卡获刑案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医疗公平问题的关注。
邹某之所以要使用丈夫的医保去医院配药,是因为后者的报销比例较高,自付比例更低,显然更经济划算。
按照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共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各不相同,具体差异虽然地方各异,但前两者一般相差几十个百分点,对于长期患者而言,数额不菲。
因此,有评论呼吁,保障医疗公平,应该对3种类型的医保尽早并轨,享受均等的医保待遇。
“3种医保不一致,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追求平等肯定是将来的方向,但这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不可能一下子就把差距拉平。”吴明说,如果要求报销比例均等,就得大幅增加对医保的投入,而这个投入无非是由政府或参保人个人买单,个人显然不愿意,政府的财力在短时间也不可能迅速增长。
许多人认为,冒用医保卡等欺诈行为频发,应当首先归咎于医疗机构的把关不严,追责应当先追机构的责任,再追恶意套利的,最后才追究弱势患者的。
吴明认为,加强监管并非易事,对于医保欺诈问题,其实医保部门也很头疼,现实中情况比较复杂,比如子女拿年迈重病父母的医保卡来医院帮开药,“医生也为难,坚持让本人来,不合情理,也容易引发医患矛盾;给开嘛,就是违规,而且可能碰上倒药谋利的”。
更现实的问题是,医保监管的力量配置跟不上医保规模的发展,2014年,浙江省人社厅医保处处长胡长恩说,浙江省医保管理机构与编制按500万参保人数设置,但当时浙江省归属人保部门的医保参保人数达到了近4000万人。
“现在只好严厉处罚,杀一儆百,警示公众:冒用医保卡是违法的,是要判刑的,让大家慢慢树立起遵守规则的意识。”吴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