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和分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使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就业和居住,为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却仍处于没有城市户口的外来打工者无奈而尴尬的社会地位,成为生活在城市边缘最大的弱势群体。因此,实施城镇化战略,须与解决农民工问题有机结合。
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城市化的含义。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离开土地和农业生产活动,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活动的农民工,最终实现其身份、地位、价值观念、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向市民转化的经济社会历史过程。农民工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出现的,是在非农产业就业,但还保留农民身份的工人,是在中国体制改革、结构转型时期,在特定的制度条件下出现的一个过渡性的群体。这一群体将随着体制改革、结构转型的完成而消失。由于发达国家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过程基本上是同步的,因此,这些国家农民的非农化与市民化基本上也是同步的。中国的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农民的非农化与市民化是分为两步实现的,即先由农民转变为农民工,实现非农化,再由农民工转变为市民,实现城镇化。因此,在我国,农民市民化的路径是“农民-农民工-市民”。
农民工市民化的意义。一是加速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调查资料,去年末农村外出的劳动力1.49亿人。如果能够把这些有一定基础的农业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那么我国城镇化率就能提高近15个百分点。二是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农民工市民化是快速减少农民数量,直接提高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有关专家测算,目前农村绝对过剩的劳动力至少为1.15亿。现阶段乡镇企业能够吸收的剩余劳动力有限,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根本出路在于市民化。三是促进农民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城市是现代文明的代表,城市社会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会使进城农民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很大变化。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可以创造一代新型农民,促进传统农民的终结,实现农民自身的现代化。四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农民工市民化,能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进程,有效地减少农业人口,把有限的土地资源节约出来让余下的农民来耕种,使土地的使用权流向专业化的农业经营者,从而实现农业的规模效益,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这必将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
户籍制度构筑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使农民工市民化失去了最基本的前提。
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根据户口分类分配各种社会资源和利益,把农民工排斥在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之外,使之无法享受市民待遇,对农民工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从而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传统的就业制度缺乏开放性和平等性,使农民工丧失了市民化的经济基础。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制度使得进城农民工只能通过次属的劳动力市场寻找那些工作稳定性差、收入低、劳动力强度大、福利低、无保障、无晋升机会等市民看不上眼的边缘性职业和岗位,他们因此难以进入城市正规体制之内,难以与城市主流社会融合。
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的阻碍。在传统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没有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也没有将其纳入到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虽然实行农村医疗合作制度,但无法满足农民工的保障需求。这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严重阻碍。
土地制度的内在缺陷制约着土地流转。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产权不清晰,使土地流转市场得不到发育,土地不能正常流转,即使一些农民工想将土地流转,但是他们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以至于不能不保留那么一点土地并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边打工边种田,而无法完全脱离土地,融入城市。这种土地制度,在体制上是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是与新时期社会发展趋势相违背的。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总体思路
统一思想,消除误区,启动农民工市民化国家行动计划。推进农民工市民化首先要统一思想,尽快消除两种误区。误区一:“目前有6亿城镇人口,财政负担已经很重,再大量增加城镇人口,国家负担不起”。事实上,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城镇的各项社会福利制度正在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住房、社保等正逐步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国家对城镇的财政负担正在减轻,而且新进城居民可以创造更多财富,扩大税收,增加财政收入。这一减一增将化解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矛盾。误区二:“让农民进城会增加经济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农民工市民化,将使城市管理更为复杂。其实,只要做好职业转化和地域性社会转移工作,实现城乡就业的动态平衡,就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和谐。目前,应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识农民工市民化战略的重要性,结合现有财政实力,进行长期规划、统筹安排。目前,应制定农民工市民化国家行动中长期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立足城乡统筹,在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的同时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农民工的市民化要立足城乡统筹这一大背景,在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的同时,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总体设计,分期推进,构建过渡性制度安排。在制度设计中,要区分远期和近期,构建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远期制度安排要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取消户口差别,建立全国城乡统一、平等的新型户口登记制度;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教育等制度改革,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近期的制度安排,要逐步进行户籍制度的配套改革,废除以户籍为依据的就业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构建过渡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