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物业公司商街管理员,借收缴商街停车费的职务之便,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少交收款23万余元,于近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8岁的俞某为杭州人,原系杭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商街管理员,负责宜家商街停车费的收取和上缴。2014年5月,该物业公司发现俞某领取和应当缴销的票据票根不一致,相应的钱款也未交银行,其违法行为遂被发现。
据检方指控,2012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俞某负责收缴商街停车费,采用收款少交的形式,先后多次截留挪用应上交公司的停车费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231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俞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