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吉宁:正开展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
时间:2015-12-24 17:03:53
来源:城市化网
城市化网讯 日前,城市化委员会荣誉顾问、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京表示,环保部正在开展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研究出台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的实施方案,初步考虑用5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将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固定点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陈吉宁表示,将进一步改革、整合、衔接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源管理新格局,从而提升管理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管理质量的改善。
在出席当日召开的“排污许可制度国际研讨会”时,陈吉宁说,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监管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实践经验。截至目前,环保部门已累计向20多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
上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建立了制度化、程度化、规范化的排污许可制度,并且把这个制度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如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出台排污许可制度体系。
陈吉宁说,从这些国家的实践中可以看到,排污许可有其许多突出的特点,如法律定位和执法依据明确,管理框架和制度体系完备,管理机构和权限规定清晰,公众参与和信息渠道畅通,监督管理和违法惩治严厉等,“简单地说,排污许可是企业环境守法的依据,是政府环境执法的工具,也是社会监督护法的平台。”
“但发放的这些许可证,与粗放式管理有相似的地方,存在很多制度的缺陷和技术的难点,还没有切实发挥对固定污染源控制的核心作用。”陈吉宁分析说,我国现行的排污许可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
他说,首先是现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之间衔接不够,制度的实施不协调,没有树立排污许可在综合排放体系管理中的核心地位;缺乏有效的顶层设计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尽管《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都对许可证作出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现在看来基本上是原则要求,不具备可操作性,尤其缺少对拒不领证、逾期拒不改正行为的制约措施,导致环保部门对这些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实施监管和处罚。
陈吉宁说,排污许可的技术体系也不健全,实际排放量的确定方法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一些企业还存在多套排放量的统计体系,这也带来的混淆和数据的权威性。此外,发证范围和种类也五花八门,有很多固定源本来应该纳入排污许可的没有纳入进来。另外还涉及到一些特殊污染物,如重金属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排污许可的覆盖面不够。
陈吉宁介绍,排污许可证也没有与排放标准、区域的环境功能和质量很好地衔接起来,对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有限。同时,基层环保部门的力量也不足,特别是技术的支撑力量不够,许可证发放后难以做到有效的监管。
陈吉宁透露,在顶层设计中,环保部门将坚持质量约束、减排导向,以环境质量不退化为底线,将污染减排作为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许可,规范污染源的环境行为,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切实解决好污染源的稳定达标问题。同时,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整合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环境管理平台,实现排污企业在建设、生产、关闭等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实行一企一证综合管理,统筹考虑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污染物等要素,实行“一证式”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流程,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提高政府环境管理的效率;明晰各方责任,强化监管,包括落实企业的诚信责任和守法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被动治理转向主动防范。
据悉,目前环保部正在积极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研究制定,并已在浙江省开展国家层面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通过衔接整合环评审批、总量控制、“三同时”验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等相关制度,落实企业环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