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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二孩重在提高生育意愿
时间:2015-12-23 10:11:13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付小为 

  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草案还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从内容来看,本次修法是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下,对原有的相关法律条文作出的对应性调整。一些独生子女政策时期的规定,如晚婚晚育延长婚假、生育假等奖励或福利将随着法律的修改而废除,相应地,也增加了一些与二孩政策相配套的款项。应当说,这是全面二孩政策的法定化。

  然而,进一步解读草案的具体措辞,可以看到,草案在五中全会全面二孩决定的基础上,释放出了更多的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示提倡生育二孩。换言之,经历了长达数十年独生子女政策,社会普遍形成一胎观念的今天,国家对生育二孩表明了鼓励性的态度。这一态度也意味着一系列措施和制度可能面临的调整。

  外界目前获知的草案内容里,已经确立了鼓励性政策的大致方向,但更为具体的措施,最终会下至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出方案,布置落实工作。

  当然,无论是计生政策的重大调整,还是国家意义的提倡鼓励,都不必然决定未来中国人口形态的走向。要不要生二孩,最终在于夫妻双方的意愿。此前“单独”政策遭遇到相对冷场的局面,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生育主体生育意愿较低的现实。受到生育观念变化、养育成本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不少人将“二孩”计划早早从人生规划中剔除。

  如果任这种状况延续,可以预见,我们所面临的人口结构失调,社会老龄化问题将进一步加剧。也就是说,包括生育意愿低下在内的一些现实问题,也必须在本次计生政策调整中得到充分认识和足够重视,甚至说,这些问题能不能得到有效缓解,是政策意图能否实现的关键。

  提高生育率,找准生育意愿不足的具体原因,提出切实的应对措施。作为政策引导形式,相关的鼓励性措施,需要紧贴现实,针对现实,能够解决实实在在的新环境下提出的生养问题。这实际上也给各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根据地方上的情况,制定可以切实改变地方人口状况的方案,如何解读和阐释鼓励性措施,形成多元有效的政策方案,面向不同生活环境、观念的个体,这些问题,将会成为未来地方计生工作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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