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加强和改进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起草了《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草案送审稿共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
一是暂住登记的法律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我市立法草案规定:“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是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第七条)。
二是居住证的法律性质。依据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立法草案规定:“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本市社会事务的凭证”(第三条)。
三是居住证制度的适用范围。确定为非本市户籍在京居住的中国公民(统称“来京人员”),不包含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第二条)。
二、证件申领和证件管理
一是申领条件。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第八条)。
二是有效期限和签注制度。居住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可办理签注,有效期延长一年;逾期未签注则证件的使用功能中止,补签后使用功能恢复,但连续居住年限自补签之日起重新计算(第十四条)。
三是相关法律责任。居住证作为一种法定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其领用、使用等环节设定了法律责任,可处以警告和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伪造、变造或买卖证件的,可处以拘留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四是证件收费。依据中央有关要求和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第二十四条)。
三、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
依据国家征求意见稿,并结合我市实际,在我市立法草案中设定条款:
一是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二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来京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三是积分落户。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四、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是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责任。应加强对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工作(第四条)。
二是主管部门责任。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第五条)。
人社、工商、住建、教育等部门配合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第五条)。
三是相关部门责任。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民政、卫计、交通、司法行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别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四是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居住证制度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