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机构无法满足需求,农村独居、留守老人日益增长的情况下,部分地区开始尝试互助养老:让老人们集中居住,在生活上相互照料。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养老资源紧张的态势,但也急需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资金的进一步支持。在河北邯郸肥乡县的互助幸福院中,老人们在生活上抱团互助:年轻点的照顾年长点的,身体好的照顾身体弱的,各自取长补短,形成一种生活共同体。(11月23日《人民日报》)
“互助养老”的概念虽然早已有之,但是与之相关的实践样本,却一直少之又少。之于此,肥乡县的先行先试,无疑给我们提供了难得的观察切口。其一方面以鲜活案例诠释了“互助养老”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也现身说法印证了某种天然的身份尴尬。在政策配套滞后、资源配置有限的大背景下,肥乡县的互助养老之路走得并不容易。而除了现实条件的制约,乡土世界根深蒂固的传统养老观,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这一全新模式的推广。
所谓的互助养老,其核心逻辑在于“集中居住,抱团取暖”:年轻的、身体好的老人发挥余热,年长的、身体差的老人接受照料。如此这般,彼此有个关照,总归胜过一个人孤独到老!互助养老,也可以看成是“在地养老”、“熟人养老”。其实施场所乃是本村的“幸福院”,其参与主体乃是同村熟人。所有这一切都决定了,老人们很容易就能适应这种新环境、新生活。就此而言,“互助养老”模式,可谓兼有居家养老、机构养老之所长。
可是,诚如我们前面所提及的,尚处于试水阶段的互助养老模式,也面临着诸多先天不足。这其中,最集中的体现就是,缺乏专业力量的参与,在客观上影响了养老服务的质量;缺乏体系化的法律规范,使得相关机构的日常运作充满着不确定性……权责关系的模糊不清,公共监管的鞭长莫及,都导致“互助养老”隐患重重。尽管肥乡县已经有了一些成功案例,但是倘若要将之标准化继而真正推广,显然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就现实来看,互助养老虽名曰“互助”,本质上其实仍是“自助”:老年人通过无偿照顾别人,来换取今后被人照顾的机会——这种“自己救济自己”的游戏规则,在道德伦理层面实则很难说得通。因为我们都知道,“养老”并非是老年人自身的责任,更多还是应该属于公共服务和代际供养的范畴。对此,政府、子女等必须体现出足够担当,而不能动辄要求老年人“过度付出”。退一步说,即便要推广互助养老,也应设法减轻老人的负担,落实政府与子女的义务。
互助养老,只是给独居、留守老人们提供了一个潜在的选项,甚至是一个粗糙的、简陋的选项。我们期待着,它能够最终变得完善,从而扩展老年人生活的可能性。可是无论如何,有一个底线必须重申。也即,各式各样的养老新模式,绝对不是各方逃避自身养老责任的理由,它们只是为我们兑现责任提供了多一些可以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