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市函[2015]2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规划局、建委,上海市建委、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建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关于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制度的要求,我部开发了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建立全国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为中央财政、专项金融债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为了指导各地做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上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上报工作,是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通知》(建城〔2015〕165号)等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尽快建立项目库,并在此基础上于2015年11月底前,将2016-2020年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2016年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报我部。2017年以后各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项目信息要在上一年10月底前报送。
二、责任分工
(一)各省(区、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各城市按要求填报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信息,并对报送信息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城市主管部门进行修改。
各省(区、市)主管部门要在2015年11月13日前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报送本地区各城市主管部门、负责人、填报责任人汇总表(附件1)。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填报责任人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
(二)城市主管部门为信息报送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信息的报送。
(三)中央财政支持的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应在每月5日前通过信息系统填报试点项目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各试点城市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定期上报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621号)要求,以书面形式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其他说明
(一)报送项目信息可直接输入网址登录,网址为http://gl.mohurd.gov.cn;或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登录,登录路径为:主页→“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或主页→“城市建设”→“登录入口”→“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具体操作见《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用户手册》(附件2)和《操作指南视频》,可在信息系统“功能导航”中的“公示公告”栏中下载。
(二)各省(区、市)、城市用户代码由我部信息中心统一规定,具体见用户代码表(附件3)。城市用户代码由省(区)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三)中央财政支持的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7—9月项目月报信息已经录入信息系统,试点城市在此基础上填报10月份及以后的项目月报。
各地在信息填报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或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城市建设司 郭 奎 010-58933981(兼传真)
信息中心 秦海春 010-58934446(兼传真)
附件:1.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填报责任人登记表
2.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用户手册
3.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信息系统用户代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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