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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地下综合管廊的开发做出了明确引导。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进过程中还需加强哪些方面的工作?《城市化》杂志特邀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规划与管理系副教授郐艳丽发表专业评论。
郐艳丽:地下综合管廊是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等城市地下管线的公共空间。2014年6月国务院曾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对所有市政管线的建设与管理做了引导性的说明,并原则性强调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最新出台的《意见》要解决的正是如何将市政管线放置到共同地下空间载体内的问题,从这一角度可以理解为是前一则文件的延伸。
在全国范围内,很多城市都已建设了地下管廊,如,上海在2000年左右就建有地下综合管廊,深圳、东莞、成都等城市也都建有地下综合管廊,但这些设施都只有一条“主干道”,并未覆盖整个城市。而一条市政管线要从这样的主管廊联通到每一个住户,还需要支线管廊甚至入户管廊,地下管廊的系统性是我们欠缺的,也正是今后建设的目标所在。新出台的《意见》,作用恰恰在于具有引导性,引导已具备主管廊的城市形成廊道系统,督促还未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开始着手建设。
在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因地制宜的原则:一是并非所有城市都适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只有那些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大、交通状况严峻、对基础设施需求量巨大的地区,才适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而且,由于地下综合管廊投资成本较高,小型城市不宜建设;二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市更适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以日本和台湾为例,这两个地区发生地震的频率较高,两地的地下廊道都十分发达,其作用就在于地下综合管廊能很好地保护基础市政管线,使管线更耐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市政管线都适合配置在地下综合管廊中,例如燃气管线,由于容易发生爆炸,因此并不适合配置在地下管廊里。
就我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更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其相关制度仍待破解,这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包括,由谁出钱建设、建成后怎样收费、其权属是谁、受不受《物权法》保护等等。《物权法》规定,所有受保护的设施和建筑必须经过登记,但地下综合管廊是对地下空间的利用,我国目前对地下空间尚未立法,因此地下空间到底在什么样的层面上才可以被利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物权尚未入地,《物权法》就无法规定对地下综合管廊进行登记,无法确定其权属。虽然地下综合管廊在我国大部分仍由国家投资,但在管廊的权属问题仍未确定之时,PPP或其它投资模式确实无法有效进行,因此,只有在权属明晰的情况下,才能动用社会力量依法开发地下综合管廊。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我国针对可归入地下综合管廊基础管线的单项安全标准已十分健全,但这些标准都是针对这些设施没被组合在一起时构建的,当这些管线组合在一起时,应遵循怎样的标准?这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地下综合管廊建成、管线入地后,应由谁来管理?以往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均是各部门各自负责,但到了地下后必然涉及综合管理的问题,目前,这些制度性问题都尚未解决。我们不能光考虑建,还需要考虑后续运营和管理的相关问题,这既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地方实践的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