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再单独进行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根据《通知》,在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的情况下,有五种情形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三是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四是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五是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通知》规定,严格规范协议出让。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应由项目出资人或采矿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申请;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由采矿权人凭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提出申请;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的,采矿权人还应提交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的文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由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的书面意见或相关批准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据了解,此次印发《通知》是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关于取消“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的相关要求,对2012年5月15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