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四部门就证明文件的出具制订规范的制度约束,有利于保证社会给予志愿者的合理回报的真实性,维护志愿服务的纯洁性。
据民政部网站的消息,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出具主体、证明内容、证明格式、工作流程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具体事宜作出了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
志愿服务是一种带有公益性的社会服务活动。具体地说,志愿服务是志愿者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盈利、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活动。最近一二十年来,现代意义的志愿服务出现了迅猛的发展,在国际上,它已经成为各国和联合国进行人道主义援助计划、技术合作、改善人权、促进民主与和平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志愿服务活动是随着改革开放而发展的,1993 年底,共青团中央开始组织实施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志愿服务进入了有组织、有秩序的阶段。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实施以后,志愿服务日益广泛发展,全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知程度已大大提高。在2008 年四川大地震中,累计有超过506 万名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同一年举办的北京奥运会,则有170 多万志愿者参与直接服务,给中外来宾留下了深刻而又良好的印象。
志愿服务之所以能够迅猛发展,这与其参与主体主要为青少年有直接关系。国外的志愿服务普遍与青少年的成才和就业挂钩,这不仅推动了志愿服务的发展,事实上也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良好情操。随着我国对志愿服务的重视,志愿者在就业竞争等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先权,这有利于吸引更多的青少年投入到志愿服务之中。但是,目前一些单位利用给志愿者出具证明文件的机会,给一些并未参与志愿服务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出现,实际上已经使志愿服务成为一些人沽名钓誉或者获取非分利益的工具,从而使志愿服务产生逐利空间。
志愿服务产生逐利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社会上弥漫的弄虚作假之风侵入了这一领域。志愿服务要求志愿者无私奉献,本来并没有逐利性。而社会向志愿者提供就业等方面的便利也是对他们的一种合理回报,但在整个社会的诚信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一合理回报也产生了寻租的机会。因此,中央四部门就证明文件的出具制订规范的制度约束,并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建立处罚制度,有利于保证社会给予志愿者的合理回报的真实性,维护志愿服务的纯洁性。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志愿服务中出现的出具虚假证明的现象,与我们所处的整个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在商业活动中,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泛滥不仅使消费者利益受损,也毒害着整个社会,尤其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要彻底根除志愿服务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更重要的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为志愿服务建立起洁净的社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