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新广告法9月起施行 10岁以下童星禁止代言
时间:2015-08-29 10:21:21  来源:现代快报 

  下月起,电视、网络等广告中将难见到不满10岁的童星代言人;各类明星也告别“任性代言”,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产品;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新广告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

  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

  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表示,广告代言人主要是为商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本身都没有使用过商品或者接受过服务,其推荐和证明将不能代表其独立意见。“要求广告代言人必须先行体验,可以提高其责任意识,也符合广告真实性原则的要求。”

  另外,下月起,因“爸爸去哪儿”火起来的森碟、天天等不满10周岁的童星,或将在广告中暂别代言人的身份。值得一提的是,新广告法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林阳表示,虽然法律禁止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代言,但并不禁止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广告表演,所以并不意味着以后的广告都不能出现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

  此外,新广告法在总则中明确:“今后,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乱发短信广告,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弹窗广告须有一键关闭,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违反规定可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