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24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大病医保标准的明确,即发生高额医疗费即大病。(7月25日《人民日报》)
这个标志的提出,按道理也是与国际接轨了。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概念——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就是将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这个家庭一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作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也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
不容否定,过去具体换算到中国,报销比例要达到50%以上,由于报销比例过低,不能解决问题,导致发生家庭灾难性支出的可能性加大。那么,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保筹资水平的提高,报销比例会逐步提高,各地要逐渐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是不是就可能将因病致贫解决再萌芽状态了呢?
答案显然也难是肯定的。事实求是说,过去从伦理学角度、医学角度界定大病标准,确实有一定的局限,因为一些病够不上危及生命、导致死亡,或者一些病不到大医院,但天长日久耗费下来,也花了不少钱。但同样,打破病种和小医院治疗,明确“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后,不见得就是完美无缺。
贫富差距悬殊缘故,国民在就医面前,也是千差万别的。一些有钱人,或者一些有单位埋单的人,通常是小病大治,费用高得不行;而一些挣扎在贫困线人家,即便报销下来自己也很难承受自己支付那部分,所以通常忍痛乃至冒着生命危险“大病小治”,或者“小病不治”,甚至是“绝症自治”。比如,媒体披露的百姓自己给自己锯腿,自己给自己剖腹,自己给自己透析,自己给自己切割肿瘤……
对这部分人,自然就很难享受到将来推行的所谓“大病医保标准”新政。本来,推行这项新政,是消除百姓因病致贫,让人不至于“望医生叹”,可如果结果成了一些小病大治者的专利,而该自己锯腿的还是自己锯腿,该自己剖腹的还是自己剖腹,该自己透析的还是自己透析,该自己切割的还是自己切割,那么新的界定医保标准,又如何能尽显制度进步与优越?
所以,我个人以为,即便是启动新的医保标准,但还是不能放弃旧的医保标准。特别是,要采取措施消除“小病大治”,以及采取措施消除“大病小治”、“小病不治”、“绝症自治”等情形,消除标准现实两张皮现象,再努力实现应保尽保才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