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城市规划基本属性的描述中,有“公共政策”和 “民主性”两条内容,这要求城市规划在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时,能够充分考虑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然纵观我国现行各层级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从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莫不是“以权为本”式的权利意志主导,规划师作为有限,公众的声音更是无从发出。由此而来的规划方案付诸执行后,常常引来社会各界的不断诟病,更为严重的是规划导致的大面积拆迁冲突和城市多样化价值的丧失,使民众普遍对政府及城市规划产生失望和抵触情绪。
西方城市规划领域,也曾有过类似的困境。战后一、二十年间,西方国家开展了“大扫荡”式的城市开发建设活动,基于行政精英和技术精英美好想象的全新公寓以及便捷的高速公路网等建设成果非但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同,反而激起了广泛的公众抗议。规划界由此开始反思,其时,倡导规划理论、交往规划理论、协作规划理论、激进规划理论逐渐涌现出来,加之城市多样性被明确为其核心价值,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被高调提出并不断发展,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已成为欧美众多发达国家城市管理行政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定环节。
1969年,谢里·安斯坦(Sherry Arnstein)在美国规划师协会杂志上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市民参与的阶梯》(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对公众参与的方法和技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公众参与成为可操作的技术及可评估的体系奠定了定理性的基础,至今仍广为世界各地的公众参与研究者和实践者所采用 。谢里·安斯坦把公众参与分为八个阶梯,从低到高分别为:(1)操纵(Manipulation)、(2)治疗 (Therapy)、(3) 告知 (Informing)、(4)咨询 (Consultation)、5展示(Placation)、 6合作(Partnership)、7权力转移(Delegated Power)、8 公民控制 (Citizen Control)。(摘自百度百科)
图1:公众参与阶梯图解(译自《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作为一个善于学习吸取别人长处的民族,为应对城市规划的困境,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也开始了对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讨论和探索,并已在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有所体现: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然鉴于我国现阶段快速发展对规划工作时效性的要求,以及公众参与组织工作的复杂性,公众参与的实际操作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仅在局部范围内及特定层次上有所尝试,并未全面广泛开展,且由于咨询开放有限,市民可参与的实际程度较低。根据谢里·安斯坦(Sherry Arnstein)的公众参与阶梯理论,我国现阶段的公众参与最多仅停留在前五个阶段,即操纵、治疗、告知、咨询、展示,还属于象征性参与,公众的意愿和声音难以真正被采纳,更难言带来公共政策的修正,最广大人民的利益难以被体现。
2011年我公司承担了《乐从镇北围片区空间概念规划》编制项目,设计团队尝试与公众合作,让公众自主决定他们的城市要如何发展,发展成何种样子,这一探索过程刷新了我们的工作经验,也改变了当地市民对规划的印象。该方案于2014年10月29日获得第六届世界健康城市联盟会议空间设计优异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