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勿以恶小而“不为”
时间:2015-07-16 09:49:10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近日,温州市民郑女士在瑞安城区南门农贸市场购买了3只大虾,回家后发现大虾体内竟然被注射了不明胶状物。当日下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玉海所介入调查,当事水产摊贩已退还郑女士100元购虾款。(7月15日《现代金报》)
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就罔顾食品安全,在食品中注射、添加非法添加物。这样的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但相比跨地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这样的事件因社会影响面小、公共关联度低,加之有关部门为息事宁人、维护地方形象,所以惩治、处理往往并不积极,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执法的板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然而,正是这种食品领域局部的、微小的不安全因素在蚕食着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瓦解着食品供给秩序,不断恶化着食品供给及经营生态。因为,对于民众来说,间接的媒体报道永远抵不过切身直观地生活体验,政策法规的承诺永远抵不过一次不安全的消费。
所以,对于食品安全,就国家执法而言,不能因为这些局部、琐碎的不安全因素微小而监管缺位、执法无力、不作为、懒作为。简言之,对于食品安全,国家不能因恶小而“不为”。
使老百姓在日常的饮食中,在每一次哪怕是相当微小的消费中体会到安全与可靠,才是食品安全执法真正的目的与意义,也是执法机构日常监管与常设性的价值所在。食品安全执法机构执法行为主要并不在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的执法行动,而在于防患于未然、御不安全因素于食品供给体系之外,同时,还在于及时惩治、扼杀哪怕是微小的不安全隐患,建立食品供给体系安全、可靠的常态。
实际上,举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遭到曝光、执法部门跟进之时,这本身就表明,执法机构先前的工作有疏漏、有缺失,也表明,监管、执法机构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或者没有认真落实日常监管职责,或者没有对微小的不安全隐患引起足够的重视,方使得漏洞滋生罪恶,小恶酿成大恶。事实也的确如此,那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而言非短期行为,往往已经在暗中运作了数年甚至十几年。对此,每一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公众恐怕都想问一句,执法为什么总跑不过不安全的食品?监管、执法部门早干嘛去了?
可以说,如果不能在日常监管、小恶惩治中落实食品安全,如果以放任无为的态度应对微小的不安全因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之多发就无法避免。而仅靠重大事故后的严厉追责与惩治,也恐怕无法真正营造起真正安全、可靠的食品环境,无法树立起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更重要的是,事后的追责无法补偿食品已下肚的消费者可能已经受到的身体伤害。
简言之,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监管执法万不能因恶小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