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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水十条”落地,如何开启铁腕治水新常态?
时间:2015-05-13 10:06:31  来源:城市化网 

    城市化网讯 近日,国务院发布备受关注的“水十条”,即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这是中国又一项重大污染防治计划。4月24日,城市化委员会荣誉顾问、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水科院水资源所名誉所长王浩接受媒体专访,探讨“水十条”落地将如何开启铁腕治水新常态。

    王浩认为,当前我国水环境面临的最大困难或挑战为我国水环境污染严重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水环境污染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水资源与水环境安全的最突出因素。具体表现在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水资源保障能力不足、水生态系统受损严重、水环境风险日益突出等多个方面。

    实施《水十条》资金需求巨大,预计到2020年,完成“水十条”相应目标需投入资金约4至5万亿。王浩分析,资金主要来源于如下方面:一是增大政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而地方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二是建立多元化融资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三是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如健全税收政策、理顺价格机制、实施生态补偿等。

    “水十条”提出的目标之一是,到2020年,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市黑臭水体不超过10%。这一目标该怎样实现?对此,王浩表示,“水十条”依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运用系统思维解决水污染问题,体现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的整套思想。具体包括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等十大措施,共35 款,238项具体措施,从法律、市场、科技、资金、社会等多个方面进行,即“铁腕治污加铁规治污,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

  谈及“水十条”在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方面将起到怎样的遏制作用时,王浩指出,“水十条”从三个方面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能力: 一是完善法规标准,即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二是加大执法力度,要求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三是提升监管水平,具体包括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特别是《水十条》提出,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即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开。通过这些措施的推进和落实,应该有利于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遏制水污染突发事件。

    王浩说,据环境保护部2011年对我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显示,约35.7亿立方米水源水质不达标,占总供水量的11.4%。“水十条”要求如下:一是地方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二是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三是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公布京津冀等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可以说,从监测、信息公开、备用水源、污染防治等方面促进了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

    “水十条”同时给出了水价改革的方案:一是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二是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王浩分析道,我国当前老百姓水价水平过低,需要进一步发挥价格信号对节水的激励作用。

    王浩表示,“水十条”的实施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具体如下:一是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空间布局、推进循环发展、提高用水效率、完善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等措施,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优化生产力结构,可增加非农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二是通过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提标改造与再生利用、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农村污水连片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金融与咨询等方面措施,促进购买环保产业产品和服务的购买,有利于培育新的增长点,拉动环保产业发展;三是 通过进行饮用水安全风险、城市水体黑臭等环境问题的整治,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建设,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水十条”的落实将使地下水水质污染的情况得到改善。王浩指出,在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水十条”的要求有:一是积极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公布京津冀等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二是在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方面,要求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三是攻关研发前瞻技术,要求加快研发地下水污染修复等技术的研发。整体上,“水十条”的实施有利于地下水水质的保护和修复。

    当前我国在水循环利用、再生水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距离发达国家差距很大。王浩分析,“水十条”有利于引领该方面科技创新,具体要求如下:一是在工业循环水系统方面,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二是在再生水方面,要求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

    “水十条”要求从政府一元管理走向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多元共治,提出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国家定期公布水质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这也呼应了之前发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王浩表示,这对于强化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完善公众参与平台,促进企业严格守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整治是一项需要大家一起参与的事业,“水十条”的每一项内容的完成同样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水十条”明确了发改、财政、工信、住建、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责任,整合海洋、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行政工作,充分调动工商、国土、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力量,将显著提升环保工作效率。王浩建议,由环保部牵头,尽快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实现九龙合力、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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