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小偷,请救救我。”暂住浙江慈溪的贵州小伙莫某,在电话中告诉民警,自己在偷东西时掉下了简易棚。在110指挥中心的配合下,民警罗毅和同事只好大海捞针式地寻找,一个小时后,终于找到了已奄奄一息的莫某。(4月5日《钱江晚报》)
也许有网友认为,慈溪警方派出大量警力,全城搜救一名因行窃而摔伤的小偷,是“不务正业”,甚至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迁就和纵容。其实不然。相反,在笔者看来,这是对小偷的生命和灵魂的一次成功拯救。更何况,小偷打电话报警称“我是小偷”,这本身就是一种自首的表现,尽管其自首缘于“保命”,但向弃恶从善迈出了第一步。
可见,警方“全城搜救小偷”,其积极意义,已超过了打击盗窃行为的本身。首先,小偷也是一位公民,其生存权同样值得尊重;当其生命受到威胁时,抢救其生命,是警方义不容辞的职责。毕竟,生命高于一切。再者,小偷也有难言之隐,不到迫不得已,想必其也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从某种意义上讲,小偷也是一种弱势群体,也需要理解、宽容和救助;如果像慈溪警方这样“拉他一把”,其可能会选择弃恶从善;相反,如果“推他一把”,其可能会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事实上,每个人都怀有一颗善良的心,小偷也不例外。要想小偷弃恶从善,是有先决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警方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严厉打击其犯罪行为的同时,对其生存权等基本权益,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保护。更重要的是,要给小偷提供一条弃恶从善的“台阶”,让其能够从犯罪的恶念中走出来。警方“全城搜救小偷”,就是一个很好的“台阶”,势必会激活小偷善良的情愫。
因此,警方“全城搜救小偷”,意义大于争议。小偷之类的犯罪份子,既有邪恶的一面,也有善良的一面,其不是天生就凭靠犯罪才能够生存下来的。因此,我们的相关部门,我们的整个社会,应建立完善监管与保障机制,采取公平正义的方法,去抑制、化解其邪恶的一面,去开启、激发其善良的一面;特别是我们的社会成员,当面临有人作奸犯科的时候,不要用所谓的“针锋相对”,去点燃其侵犯公众、报复社会的怒火,而是给其一个“台阶”,帮助其弃恶从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恶性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