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网讯 4月2日,城市化委员会荣誉顾问、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会议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对规范环评行为、保证环评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环评管理工作的深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现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和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条件、资质申请与审查、评价机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订,这对于促进环评技术资源重组整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管体系建设和强化信息公开都将起到积极作用。会议决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指出,随着环境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一些特别重大、复杂、敏感的项目,在其建成运行一段时间后,对其产生的实际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验证与评价,提出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对于不断改进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也有重要意义。鉴于2001年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开展以来,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开展后评价工作提供了实践依据,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作出规范。《办法》共15条,对适用情形、责任主体、评价内容、时限方式、后评价机构资质和管理要求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会议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事中、事后监管,抓紧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事中、事后管理办法,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