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本案件也是新环保法面世后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月20日《新京报》)
中环联诉德州晶华一案而言,其实存在很多变数。比如说,环保组织已经提交诉状,但法院是否受理还有待观察。虽然如今法治环境改善很多,有相关法律“撑腰”,法院受理可能性较大,但从过去情况看“立案受理难”是个突出问题,当地法院会不会不受理,还需观察。
再比如,即使法院受理此案,环保组织是胜诉还是败诉,又是一个变数。关键是,如何鉴定和评估污染损害是一大难点。虽然被告企业曾被环保部点名批评,环保组织成员对企业污染问题进行过多次调查,但环保组织掌握的污染损害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被认可,有待观察。从以往情况看这类案件收集证据较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法院可以认可原告通过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成本的方式计算损害赔偿费用。但德州中院是否完全认可环保组织提供的“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也是不确定因素。
又如,即使环保组织在这起案件中胜诉,但法院是否判决被告赔偿近3000万元,也是一个未知数。据悉,其中的2040万元是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780万元是企业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看上去索赔近3000万元有理有据,假如胜诉,法院最终判定赔偿额多少,还是变数。
如果环保组织胜诉,判决结果能否顺利执行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者,该企业有关负责人已经明确表示“在平板玻璃这个行业,经济不好,企业也挺困难,压力挺大”;二者,该企业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在整改,不排除以整改达标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因为判决执行难也是这类案件的一个特点。
虽然从目前来看这起案件充满很多变数,但笔者要为中环联向污染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的勇气和态度点赞,也为该组织在大气污染类型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积极探索精神鼓掌。根据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据说全国有超过300家的社会组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其他组织应向中环联学习,借鉴经验。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件作为新环保法面世后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展与结果,也是观察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的一个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