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3年至2014年,审计署对山西、内蒙古、河北、河南、黑龙江、安徽、湖南、云南、江西、陕西、甘肃、湖北、海南和重庆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合称矿业权)进行了审计,重点对2448宗矿业权(详见附件1)2004年以来的出让交易及矿业权相关资金征管进行了核查。总的看,近年来,相关地方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加强矿业权出让交易及相关资金征收管理,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交易市场建设,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有所提高。但是,一些地区矿业权管理不严格、操作不规范,此次审计发现806宗矿业权出让和交易中存在违法违规事项(详见附件2),有的矿产及财税主管部门欠征、违规使用矿产资源收入。具体情况:
一、地方矿产主管部门违规审批办理矿业权登记,涉及716宗矿业权(详见附件3)。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超越权限审批或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审批权限制约,批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金、铅、锌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的探矿权、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采矿权,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探矿权等,均应由国土资源部颁发许可证,但审计发现有75宗矿业权未按上述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审核颁证,而是由省级及以下矿产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了许可证,其中计划勘查投资额最大的为655.72万元,煤炭勘查区块面积最大的为303.99平方公里。
二是违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资料等手续不全的矿业权办理新立、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其中,违规批准新立矿业权主要包括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矿业权申请人不具备规定资金或法人资格等条件、与其他矿业权勘查(矿区)范围重叠等4种情形,分别涉及矿业权170宗、27宗、25宗和7宗;违规批准延续矿业权,主要包括同一勘查阶段延续探矿权未按规定缩减勘查面积、未按规定缴纳价款仍批准延续等2种情形,分别涉及矿业权100宗和60宗。
三是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发展旅游、支持企业发展等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国土资源部明确规定,2003年8月起,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等矿业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2006年1月进一步明确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但审计发现有252宗矿业权存在违规协议出让问题。
二、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地勘单位或国有矿业企业违规定价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及相关股权,涉及90宗矿业权(详见附件4)。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时,未经评估直接定价或先定价后评估逆程序运作,涉及85宗矿业权及相关公司股权。以上做法,违反了关于出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矿山企业重组改制、国有产权变动和收购非国有资产涉及矿业权时,均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并以经核准、批准的评估值作为确定出让、转让或收购价格的参考依据的规定。
二是违规操控矿业权及相关公司股权出让转让价格,涉及5宗矿业权。主要手法包括虚增资源储量、漏评伴生资源储量、调整评估参数等,有的实际未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转让款。
三、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欠征矿产资源相关资金200.09亿元(详见附件5)。地方矿产主管部门欠征矿业权价款189.98亿元,欠征矿业权价款滞纳金和资金占用费5.21亿元,欠征矿产资源补偿费4.11亿元,欠征矿业权使用费4195.88万元;地方税务机关欠征资源税3687万元。
四、地方矿产和财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用途使用矿产资源相关资金106.39亿元(详见附件6)。地方财政部门和矿产主管部门超出规定用途,用于其他工程建设60.89亿元,用于平衡预算收支36.83亿元、弥补行政经费2.07亿元,用于违规出借6.6亿元。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经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审计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
至2014年底,通过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按原渠道归还资金等措施,整改违法违规问题金额共计69.68亿元,制定完善矿业权及价款税费管理等制度40余项。下一步,审计署将继续跟踪整改情况。具体整改结果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向社会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再行公告。